“麻元”商标驳回复审案

〖2005-3-17 8: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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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西安市田丰果脯厂

  申请商标:麻元

  使用商标:第30类 糕点

  商标局驳回理由:“麻元”为本商品品种通用名称,故不予初步审定。

  申请复审主要理由:“麻元”商标的小食品与“麻团”形状,口感等均不同,商标同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了解申请人将“麻元”作为商标的内涵,即该商标因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在现代汉语中,“元”字用在食品上同“圆”字,表示“米或粉制成的球形食品”。而“圆”字与“团”字字义相通。所以,“麻团”这种糕点,在某些地区亦称“麻元”。据此,用“麻元”作商标表示了本商品一种品种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在以往的案例分析中,我们曾经介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用语,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如果该用语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知名度之后,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就能产生质的飞跃,变不显著为显著,可获准注册(如:冷酸灵、两面针)

  但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并非所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都能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如: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可以想象:如果“汽车”、“电视机”、“香烟”等产品通用名被申请人合法注册,那么该申请人即可以依据《商标法》独占排他的所有权。如此必导致不正当地垄断。因此,在商标取名和设计时,一定要避免类似情况。尽量不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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