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大逆转“收盘”

〖2005-3-17 10:2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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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尹海峡 马乐乐)三年前,南京两家房地产企业为了一个地名“百家湖”打起了官司。谁也没想到,这场官司成了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惊动了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下发批示后,案件日前以罕见的再审翻盘结束。 

  原告:三个字索赔百万 

  2001年10月11日一大早,周永林发现,南京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兰湾公司)被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的消息。起诉的理由是金兰湾公司的项目“百家湖·枫情国度”涉嫌侵犯了“百家湖”的商标专用权。 

  作为金兰湾公司的总经理,周永林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天,我就派两位副总到利源公司去了解情况。但是他们带回来的话是———要谈去法院谈。”周永林回忆说。 

  位于南京江宁百家湖地区胜太路与经二路交会处的“百家湖·枫情国度”,是金兰湾公司于2001年10月新开盘的高层住宅名称。 

  就在“百家湖·枫情国度”第一次见报后,利源公司便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该公司认为,作为“百家湖花园”的开发商,利源公司在2000年时就已经注册了“百家湖”的商标,而金兰湾公司也将“百家湖”加进了项目名称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利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利源公司要求金兰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作为“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此案的进展牵动着业内人士的神经。 

  一审:地名岂能你独享 

  2001年11月27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律师说,上世纪90年代初,百家湖只是一个个小鱼塘,而如今已是面积较大的秀美湖泊,具有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作为“拓荒者”之一,利源公司功不可没。“被告的行为是企图在原告房地产知名品牌的光环下,将其楼盘挤入市场,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非法利润。被告的行为可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金兰湾公司的代理律师王世杜说,首先,金兰湾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利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从文字结构、书写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也不近似,根本不会让消费者误认。其次,利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权利的滥用。“百家湖今天能如此秀美,不仅仅是一个人、一家企业的功劳,而是江宁区政府和人民以及多家参与百家湖地区开发的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晶。仅仅因为利源公司抢先注册了‘百家湖’商标,就禁止百家湖地区各行各业再以各种形式使用‘百家湖’名称,显得十分荒唐可笑……按照利源公司的意思,百家湖周围的‘百家湖小学’、‘某某银行百家湖分理处’、‘百家湖超市’通通是在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商标“百家湖”经合法注册并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地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以此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院同时认为,不动产销售的特点是必须和相应的地理位置相联系,标示楼盘的地理位置,这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的经营惯例,也是不动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百家湖·枫情国度”地点就在百家湖区域,金兰湾公司以广告语和标识使用百家湖文字,是对地理位置叙述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定金兰湾公司没有侵犯利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判决被告侵权 

  利源公司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高院审理认为,金兰湾公司在广告及楼书上使用的“百家湖”文字不属于善意使用。原因如下:首先,金兰湾公司将其楼盘冠名为“百家湖·枫情国度”,将“百家湖”与其楼盘名称并列使用,其位置十分突出,而在对楼盘地理位置的说明中却未说明该楼盘位于百家湖畔,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楼盘与“百家湖花园”存在联系。其次,金兰湾公司在江苏展览馆展出的样板房上的广告语,淡化“畔”字,而突出“百家湖”,这说明金兰湾公司使用“百家湖”并不是想说明其销售的楼盘所处地理位置,而是吸引消费者对“百家湖”字样的注意。第三,“枫情国度”与百家湖之间间隔有其它楼盘,因此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有一定的虚假性。 

  2002年9月19日,江苏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金兰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兰湾公司赔偿利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致歉。 

  “由于二审已经是终审,虽然可以申请再审,但翻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王世杜律师表示。 

  周永林说:“我拿着这个案子的材料到处去找专家咨询。南师大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商标事务所专家,还有的北京知识产权专家都认为我们不侵权,我就决定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 

  结局:被告翻盘终胜诉 

  2002年11月,金兰湾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由于此案涉及的房地产商标侵权纠纷在法律上尚属空白,江苏高院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004年2月2日,最高法院向江苏高院发出了《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4年9月3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审理后,法院认为,第一,金兰湾公司使用“百家湖”文字的目的和方式,是为了表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并无不当。“枫情国度”就位于百家湖地区,楼盘距离百家湖湖面很近,完全有权如实注明商品房的地理位置;第二,“百家湖”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金兰湾公司将其作为地名使用不易造成与商标的混淆。南京的市民对“百家湖”的第一印象首先是地名、湖名,一般不会将其视为商标;第三,金兰湾公司在销售楼盘中指示地理位置,符合房地产经营的惯例;第四,房屋是特殊商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一般更为谨慎,对不同楼盘往往会实地考察,因此金兰湾公司的使用方式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第五,金兰湾公司虽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但这种使用地名的方式是为了突出地名或湖名,以此强调它的楼盘和湖的关系,而不是暗示该楼盘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上周,周永林终于拿到了第三份判决书: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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