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叶”商标专用权案一审判决

〖2005-3-19 8: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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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红叶音像器材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书要求慈溪市红叶音像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叶”及“红叶音像器材有限公司”文字,并赔偿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背景资料: 

    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自1981年开始从事教育仪器生产。公司现有职工500人,总资产约4000多万元,年生产能力为50万支银幕、8万台教学投影器、1万台视频演示仪。公司主要产品为“红叶”、“宝视特”、“奥维嘉”系列银幕、“红叶”系列投影器、“红叶”系列视频演示仪及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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