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域名之争引出法学争议 是否在保护范畴

〖2005-3-20 11:2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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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青年报》第199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红宇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隽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宋绍富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 

  范伯松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汤敏煌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新闻背景 

  有媒体报道“网上315”正在酝酿出售域名一事。记者随即联系了www.315.com.cn的负责人,据该人士介绍,他们已经和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了协议,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该人士告诉记者,除非新的买家出价更高,比如在20万以上,否则他不予考虑。不过他表示:“应该是和目前达成协议的这家公司签约。” 

  然而,记者登录www.315.com.cn网站时,发现这竟然是一个从事企业宣传篇制作和销售的网站。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网站查询得知这个域名是由北京石桥颐和数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注册的,注册商是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315网站”域名之争的消息披露之后,引起了强烈争议,有人高喊支持域名自由注册和使用,但也有人忧心忡忡地表示:该域名应交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以免混淆视听。 

  那么,网站究竟花落谁家?中消协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夺回该域名?种种疑惑中,域名品牌保护再度引起广泛关注。据悉,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办的,唯一的网址是www.315.gov.cn。 

  “两会”前夕,中国人大网经过一年的试运行正式开通,并启用CN域名作为网上的惟一标识,以确保“两会”期间及时公布信息和公开讨论提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胡启恒又提案建议,重要网站应注册CN域名。此举无疑将为大力推广国内自主管理的CN域名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和深刻反思。 

  特别观点 

  我们涉及到的“www.315.com.cn”仅仅是中国域名/CN域名,对此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向中国网络域名的主管机构投诉,要求注销该域名。但如果这家公司注册的是国际域名,即“www.315.com”,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甚至不存在可以对此进行有效质疑的法律途径,因为本案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不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强力,令行禁止这家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也许是唯一的备选方案。但如果是家域外公司注册了“www.315.com”这样的国际域名或者注册了其他类似的外国域名,那么中国政府除了利用技术霸权将其屏蔽掉之外又能提供怎样的保护呢? 

  相关链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议题一:315域名是否应该在保护范畴? 


  主持人:随着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域名一词我们已不再陌生。从抢注奥运健儿的姓名,到今天的315域名之争,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当属谁有权注册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域名了。据说,我们国家对某些域名是进行预留性保护的,不允许随意注册,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提起“315”的第一反应是与消费者权益相关,如果把“315”注册成为域名,是否属于被保护的范畴? 

  宋绍富:在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在对重要域名进行预留性保护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域名。尽管我国法律对什么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域名”并没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315”域名属不属于预留保护范畴,其衡量标准还应该看“315域名”是否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域名。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315”成了一个具有某种公益色彩的名字。但是,尽管它带有一定的特殊含义,但它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不应属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范畴,应该允许人们自由使用。 

  范伯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即可投诉。但法律上没有规定,有了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只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一个著名例子是丁磊注册的163.com,虽然163是人人皆知的中国电信的上网号码,但由于163是一个人人都可以使用的数字,不是一个注册商标,注册163当然是合法的。合法抢注的163.com给他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王磊:中消协无权要求这一域名,因为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既然厦门该公司申请并已经注册了,它就合法享有这一域名。 

  汤敏煌: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域名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预留范围的,二是他人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的。 

  我国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对重要域名进行了预留性保护时,针对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域名,主要如政府机构和地域词汇。而“315”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数字组合,虽然带有一定的公众权益色彩,但仍然是允许自由使用的范畴,而不属于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预留范围。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0年“3.15”期间推出的《3.15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3.15标志》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许可企业使用该标志,对优质商品及其服务是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这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证明商标的规定,而且这一标志也已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认可。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完全可以作为“315”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主张自己的合法的在先权利。 


    议题二:本案中315域名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主持人:一家与消费者权益无任何关系的企业抢先注册“315域名”是否有恶意抢注之嫌? 

  宋绍富:我们首先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域名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二是如何界定“恶意”。 

  从表面上看,域名保护的对象是该域名的合法持有者,但从深层次看,它保护的是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如果一方对一个域名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益或者说在先民事权益,那么,此时,另外一方抢注了这个域名,显然就属于恶意抢注。反过来,如果只是抢注了一个没有明确权利归属的名称,就不应被认为是恶意的。 

  范伯松:本案中的www.315.com.cn域名算不上恶意抢注,www.315.gov.cn的注册时间比www.315.com.cn早,虽然“315”是公众心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言,但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给“315”这几个数字特殊的保护,而且“315”也不是一个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未申请其他类别或级别的域名预留等行为。“315”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数字,故,www.315.com.cn的注册是合法的。 

  王隽:如果涉案公司注册“www.315.com.cn”是为了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可以认为构成“恶意”,但却不存在“抢注”的问题,因为我们主张的是商业性机构均不应在其中国域名中使用“315域名”;同时,上述域名的注册不会阻碍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协或者消费者权益保障研究机构注册“www.315.gov.cn”、“www.315.org.cn”、“www.315.ac.cn”等等域名。 

  刘红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进行裁定。就目前情况看,www.315.com.cn域名的注册不符合恶意抢注行为。 

  汤敏煌:无论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裁决,证据都将成为认定是否恶意抢注的关键。现在“315.com.cn”的注册公司正在利用网站经营正规业务,不好判断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形。中国消费者协会如果已经获得了“315”注册商标权或申请认定了对“315”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将会使其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王磊:不属于恶意抢注,简单来说,就是合法不合理。 

  主持人:既然合法,为什么又不合理呢? 

  王磊:说它合法,在程序上:根据我国有关网络域名的管理规定,厦门这一公司能将www.315.com.cn注册成功,说明这一网址不是信息产业部所保护范围之类。 

  在实体上:这一个域名不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所以,厦门公司这一域名并没有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更不存在对其他主体的利益的实际损害。 

  说它不合理,因为该域名毕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丝毫没有关系。 


    议题三:如何让315域名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所用?
 

  主持人:作为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上网搜索“315”时,打开的是否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网站,怎样能够做到将315域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所用? 

  范伯松:当“315”已经成为公民心中的一个形象,一个足以信赖的品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单位就应该申请预留域名或申请国家保护,以免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具有“315”标识的域名,这样就能将“315”域名真正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单位所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宋绍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可取得域名:一是,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位想夺回域名的使用权存在一定难度。 

  王隽:我们涉及到的“www.315.com.cn”仅仅是中国域名/CN域名,对此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向中国网络域名的主管机构投诉,要求注销该域名。但如果这家公司注册的是国际域名,即“www.315.com”,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甚至不存在可以对此进行有效质疑的法律途径,因为本案不涉及到侵权问题,不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强力,令行禁止这家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也许是唯一的备选方案。但如果是家域外公司注册了“www.315.com”这样的国际域名或者注册了其他类似的外国域名,那么中国政府除了利用技术霸权将其屏蔽掉之外又能提供怎样的保护呢? 

  刘红宇:“让315域名为与消费者权益组织保护相关的单位所用”的提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现实的情况是已经存在了合法注册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www.315.com.cn商业域名,这种垄断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消费者协会不应当期望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那样的话就是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相违背了。 


    议题四:如何看待企业品牌与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 


  主持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企业品牌,但在本案之前,似乎很少有人将企业品牌与国家信息安全联系在一起。本案的出现,使人们在对品牌价值思索的同时,也联想到了国家信息安全,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宋绍富:就域名来讲,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和世界通用顶级域名两类,CN域名是我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由我国管理和控制。如果企业注册的是CN域名的话,那么它的信息管理和控制工作是由我国的相关机构进行的,如果注册的是世界通用域名,比如是COM域名,该企业的信息安全将可能受到一定威胁,因为该企业的信息不在自己掌控之下。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COM域名的注册量已经超过120万个,而CN域名仅接近50万个,即由我国直接管理的域名只占全国域名总量的27%,这说明在全国的域名注册用户中对信息安全还没有足够重视。与COM域名相比较,CN域名最大的优势是:网站的运行更加安全,能减少技术上或政治上的潜在危险。 

  如果企业或机构注册的是CN域名的话,就确保了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从大的范围讲,也就是确保了国家的信息安全。 

  王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样一个日期并不是哪个单位或组织所独有的,为什么一个公司不能用呢!域名有些像给孩子取名字主要是一个喜好的问题。但是,如果这不是和消费者协会等有联系,而是和某个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联系,并且会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话,那么,公权力就应当介入,让该公司更换域名。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近年来,涉及商标侵权、域名抢注等前沿法学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与日俱增,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和更深层次的思考,请听专家建议。 

  王磊:为什么我们那么多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单位或组织长期以来不去注册这个域名呢!只能责怪我们这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单位或组织的人的网络或域名观念较差。所以,我想提醒那些还没有注册自己域名的单位早一点注册自己的域名,否则,哪一天你会付出大价钱买回本来属于你应当是更合适的东西。 

  宋绍富:1.企业和各类组织要注意对域名的保护,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有关机构也要加强宣传。 

  2.为了保障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正常发展,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大力推广我国自主管理的CN域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信息安全。 

  范伯松:保护好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不仅仅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仅仅靠这个案例所带来的警示是远远不够的,要靠全社会的努力。那些品牌企业、单位是否该引起这方面的重视了呢? 

  汤敏煌:域名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既非商标,也非厂商名称。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多方位的,为了规范域名注册的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包括国家信息安全、商标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应该把对域名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商标权一样的地位,制定一部和《商标法》处于同一位阶的《域名法》。 

  刘红宇:目前中国的法律调整范围已经触及了互联网的方方面面,网上已经不再是漫无疆界的无秩序的世界,也是要受国家法律的调整。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权益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这次所谓的“315域名之争”,充分暴露了普通民众甚至是舆论界中存在的相当一部分的网盲、法盲。既缺乏普通的互联网的知识,搞不清楚商业域名与组织域名、政府域名的区别所在,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分不清合法与违法,声称要对域名进行超越法律的保护。作为普通民众舆论导向的媒体,在这次“域名之争”中所体现出的网络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滞后性的不良炒作,媒体自身应当深刻予以重视,避免给公众造成消极的影响和导向。而有关的新闻监管部门也应当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对舆论的管理和良性引导,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网盲”和“法盲”。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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