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二小” 谁先使用谁合法

〖2005-3-21 18: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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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首例字号和商标纠纷案法院判决告终,历时两年多的“临桂二小”字号与商标之争案终有结果:近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森林羊肉店”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店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至此,桂林市首例字号与商标纷争的知识产权案画上句号。 
 
  两家羊肉馆为“字号”纷争3年

  2001年5月,高某在桂林市银锭路73号开了一家羊肉馆,并以“临桂二小羊肉馆”为字号,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不久,“临桂二小羊肉馆”报名分别参加了桂林旅游美食文化节、桂林市首届“名餐名店”的比赛,其清水羊肉、黄焖羊肉分别荣获“最佳地方风味美食奖”、“最佳地方特色菜奖”。“临桂二小羊肉馆”顿时名气大增,生意十分火爆。

  2001年12月,仅与“临桂二小羊肉馆”一巷之隔,又出现了一家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森林羊肉店”,但打出的招牌却是“临桂二小羊肉馆”。高某认为该店侵犯了自己的店名权,在多次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拆除“临桂二小羊肉馆”招牌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桂林市工商局象山分局提出了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诉。经该分局的调查查明,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责成“森林羊肉店”拆除“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然而到了2003年7月,“森林羊肉店”又挂出了“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并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称:他们2002年2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临桂二小”的42类商标(饭店、酒吧、茶馆)注册,现在已获得了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所以诉“临桂二小羊肉馆”商标侵权,请求工商部门依照《商标法》保护其“临桂二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的店牌及标志。

  高某对此投诉不服:明明是我们首先注册了“临桂二小羊肉”的字号,怎么是侵权呢?他们以“森林羊肉店”损害自己字号的在先权利,于2003年10月,以“森林羊肉店”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判令对方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维护“在先权利”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责令“森林羊肉店”立即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森林羊肉店”不服,又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0日,广西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2月2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森林羊肉店”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工商字号权的“临桂二小羊肉馆”店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案件至此虽已尘埃落定,但此案引起了各界热烈的讨论。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两家羊肉店争执的焦点实际就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所谓他人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已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利,虽然被告取得了“临桂二小”服务类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此商标由于与“临桂二小”四个文字与原告的工商登记字号核心部分“临桂二小”相同,而原告的工商登记字号使用在先,属于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被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后,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原告的字号应该受到保护,因此不存在原告的字号侵害被告注册商标专门权的情况。而相反,被告的店铺与原告的店铺相邻,理应知道原告已注册了工商字号名称,却无视原告的在先权利,仍然注册了与原告工商字号相同的文字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对原告工商字号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名称保护制度的缺陷,钻法规政策空子,将他人已为公众熟悉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种占有别人开拓的市场的行为,都属“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高某在2003年10月,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以在先使用“临桂二小”字号为由,请求裁定撤销“森林羊肉店”的“临桂二小”注册商标。业内人士认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将加快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间,“临桂二小”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胡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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