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由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2)第17号商标争议裁定一案于昨日在京开庭审理。
原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3日以注册为1022719的"红河"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被告审查后以"红河"有其他含义裁定原告撤销理由不成立。原告认为被告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裁定不成立,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与被告对此案都向法庭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并出示相关的证据,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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