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笔记本电脑“恒升”告台式电脑“恒生”侵权。昨天,一中院依法判处“恒生”败诉,赔偿“恒升”920万元。
一中院认为,“恒升”和“恒生”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在读音上,“恒升”与“恒生”的读音完全相同;在字形上,二者均由“恒”字与其他一文字组合而成,二者的差别仅为“升”与“生”字不同。因两商标读音相同、字数相同且均具备“恒”字,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二者相混淆;原告的“恒升”商标是1993年2月20日获准注册的,后者恒生公司是在1998年9月21日注册的“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恒生”等商标,但由于这些商标均含有与他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恒升”商标相近似的内容,被告不能以拥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况且,“恒升”商标权人早在1999年即对被告注册使用的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告至少从这时起就应认识到继续使用与“恒生”文字有关的商标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但被告此后仍然继续注册、使用、宣传相关商标,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网新闻组认为:根据目前的商标审查准则,恒生与恒升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但不同商标之间的关系的确不能只靠死板的准则来判定,其中的动态因素确实是很多,相信随着企业对品牌重视程度的增加,类似这样的商标官司也许会越来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