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由英文“DAY DAY UP”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天天向上”构成。诉争商标“DAY DAY UP”由三个完整独立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引证商标中的“天天”按照汉语使用习惯应为“每天”之义,其对应翻译为“every day”而非“DAY DAY”。尽管被告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作为对应翻译的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一种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
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 day”,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