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及使用,商标法修改“数箭齐发”

〖2019/11/27 9:22: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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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看到了“商标”背后承载的巨大经济价值。此种经济价值不仅刺激诚信经营的商业主体进行更全面的商标保护,同时也催生了一批以商标恶意注册、使用为手段来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不法分子。商标的恶意注册及使用,一方面,阻碍了商标权利人获取正当商业利益,扩张商业版图;另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负担。

  为此,我国在第四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形,11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开始施行,修改条款着力加强了对于商标恶意注册、使用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期维护商标制度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一般主体:“确权”规范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特别强调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的审查,否认上述注册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商标申请阶段,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应被商标局驳回。这是国家为阻挡恶意商标注册树起的第一道保护性“高墙”,从根源上体现了国家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反对态度。

   除第一道“高墙”外,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更设置了补充审查条款,使有关部门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甚至是注册阶段,都可以对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不法商标的注册行为,更正不法商标的注册状态。上述规定,相当于设置了阻挡恶意商标注册的第二道、第三道高墙,使不法商标在多重检查程序、多方执法机关监督下无处遁形,也标志着不法注册的商标毫无稳定权利基础可言。

  代理机构:特殊规范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除关注一般商标申请主体的恶意注册,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做出了特别限定性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不得在明知情况下接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否则,代理机构可能会面临行政、司法乃至刑事制裁。如此规定,充分明确了代理机构的禁止性义务及惩处措施,对代理机构形成了有效震慑,有力制止了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相关人员协助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破坏商标法律制度及商标秩序。 

  恶意行为:严惩不贷

  虽然“惩罚”从来不是法律制定的终极目的,但恰当的“惩罚”手段确实是维护法律效果的利器。根据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对于恶意商标侵权行为,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院酌定赔偿的最高额也从300万提高到了500万。如此,在惩罚金额、惩罚金倍数等方面的调整,无疑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抑制恶意商标侵权人的侵权动机。

  此外,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还将惩罚措施从金钱惩罚扩展到对涉嫌侵权物品的制裁。即,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责令销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商标商品的工具、材料等。虽然上述措施仅覆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最恶劣的商标恶意使用行为,但其作为有效捣毁假冒商标链条核心环节的手段,可谓为后续商标保护制度的开拓开启了先河。

  总而言之,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充分凸显了国家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和使用问题的重视;法律规定的体系化调整,进一步夯实了有关机关开展法律行动的依据。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在申请、使用监督、事后惩处等环节的全流程发力,可谓“数箭齐发”,必将对扼制我国商标恶意注册及使用行为有所裨益。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朱金元 张依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