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打响“阿福”商标保卫战 与可口可乐拼速度

〖2005-3-23 11:2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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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曹毅彬 见习记者李继)无锡打响了“阿福保卫战”的第一枪!3月19日,本报14、15版刊登了可口可乐公司使用“阿福”形象做广告,从而引发无锡社会各界争议一事,在无锡百姓中产生强烈反响。众多市民打电话到报社发表对“阿福事件”的看法和感受,并探听事情的最新动向。

  昨(22)日上午,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主任荆文和律师李雄、孟公严步入无锡市创名商标事务所,将该市传统文化中的阿福形象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三位律师表示:可口可乐公司已经连续多年无偿使用该市的阿福形象,为了不让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持续下去,他们将通过法律方式,即抢先注册商标来保护“阿福”,誓要打赢“阿福保卫战”,将“阿福”留在无锡。

  昨(22)日上午10时,荆文律师带齐了相关申请材料来到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办理“阿福”图形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该事务所,荆文律师表示:“我要和可口可乐比速度,抢先一步将‘阿福’留在家乡!”商标申请工作进行得很顺利,半小时后,荆文律师拿到了“商标代理委托书”。该份委托书显示,荆文律师一共在可乐、果汁、矿泉水等10项饮品类别上申请注册“阿福”图形商标。商标事务所的朱森华主任告诉记者,如果注册一旦成功,那其他公司不经授权就不可以再用“阿福”做宣传,否则便是侵权。荆文律师同时也表态,他现在还没有闲暇去考虑无锡阿福形象的利用问题,“如果有相关单位或人士有意将‘阿福’形象发扬光大,我可以将商标无偿奉献,为无锡做一件好事。”

  荆文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涉及作者不明的未出版作品(包含民间艺术表达),如果有充分的依据认定作者为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将由何种主管机关代表作者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保护并且行使其权利,由该国国内立法来确定。”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也有相应条文,民间文化文俗的法律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截止到目前,相应的法规细则尚未出台。记者随后请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查询了“商标数据库”,发现将“阿福”注册成为中文商标的大多为外地企业,无锡本地企业只有14家,大多为工业制品,并且有9家企业已对商标进行了转让或注销,对“阿福”商标的保护刻不容缓。

  另据记者最新了解,荆文律师将于今日把“商标代理委托书”邮寄至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总局”审核确认,预计两周内会有初步的结果。“阿福事件”将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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