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商标制度探析

〖2019/12/30 13:16:5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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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希望在欧盟地区取得注册商标保护,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这一目的:第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下文将该途径简称为“欧盟商标申请”);第二,分别向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成员国商标注册申请(下文将该途径简称为“成员国商标申请”)。与成员国商标申请相比,欧盟商标申请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捷等特点,因此往往更加受到企业的青睐。
 
    但是,欧盟商标申请也有着其无法忽略的“先天缺陷”。由于欧盟商标得以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取得保护,因此也要求其在所有成员国均不具有不可获准注册之理由。简单来说,如果欧盟商标被认为在任一成员国具有应予驳回的绝对理由,或者在异议等程序中被认为与任一成员国在先权利相冲突,那么其将无法在欧盟全境获准注册。
 
    而欧盟商标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商标(Conversion)正是为克服这一“先天缺陷”所诞生的制度(下文将该制度简称为“转换”)。具体来说,这一制度即是允许在特定情形下,一件欧盟商标转换为部分或所有成员国商标,同时,前述成员国商标在申请日、优先权日或居先权日(Seniority)上仍与转换前的欧盟商标保持一致。转换制度与居先权共同作用,实现了欧盟商标保护与成员国商标保护间的完美衔接。
 
    举例而言[1],中国公司Y在2019年12月12日提交了一件欧盟商标申请,该商标申请在异议公告期内被西班牙公司E基于其在2019年11月11日申请的西班牙商标提出异议。与此同时,中国公司Y发现西班牙公司E在2019年12月13日还申请了欧盟商标,试图在欧盟全境取得注册保护。在中国公司Y难以就其欧盟商标异议案件取得有利裁定的情况下,转换制度便显现出其强大的作用。具体来说,只要中国公司Y可以将其欧盟商标转换为成员国商标,那么,在除西班牙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其将享有申请日为2019年12月12日的在先商标权,进而,一方面其可以在除西班牙以外的成员国取得注册商标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基于前述成员国在先权利阻止西班牙公司E的在后欧盟商标注册,最终巧妙地实现了双方间商标权利和争议的划分与认定。反之,如果中国公司Y并未利用转换制度,而是选择重新申请成员国商标。那么,西班牙公司E可以基于其在2019年12月13日申请的欧盟商标提出异议,进而中国公司Y不仅失去了西班牙市场,还失去除西班牙外27个欧盟成员国市场。
 
    然而,如前所述,转换制度是为克服欧盟商标单一性而诞生的,因此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受到一定约束。具体来说:
 
    1.前提条件[2]:只有当欧盟商标被视为撤回、申请撤回、在审查或异议程序中被最终驳回、到期未续展、被申请注销(Surrender)、宣告无效(Invalidity)以及除因连续五年未使用原因外被撤销(Revocation)时,申请人才被可以申请转换。因此,针对正常申请中和顺利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人是不被允许申请转换的[3]。
如果欧盟商标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文简称为“国际局”)申请的,那么该商标既可以申请直接转换为成员国商标(National Conversion),也可以申请转换为马德里指定成员国商标(OptingBack)[4]。当申请转换为马德里指定成员国商标时,仅被放弃(renunciation)的欧盟商标可以申请转换,被注销(Cancellation)的欧盟商标是不可转换的。此外,申请转换为马德里指定成员国商标,要求被指定成员国在申请指定欧盟时和申请转换时均为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
 
    2.例外情形:1)当欧盟商标因连续五年未使用被撤销时,其将不被允许转换为任一成员国商标,除非权利人积极参与撤销答辩,并在答辩程序中证明欧盟商标在部分成员国存在真实使用。若权利人未在答辩程序中证明部分成员国使用,而是直至申请转换时才提交部分成员国使用证据,即使前述证据确能证明真实使用,转换申请也不会被接受;2)当欧盟商标因特定理由被驳回、撤销或无效时,其将不被允许在特定理由成立的所有成员国实现转换。以前文案件为例,如果西班牙公司E援引其西班牙商标成功异议了中国公司Y的欧盟商标,那么中国公司Y将无法申请将其欧盟商标转换为西班牙商标。再者,我们假定西班牙公司E的异议基础是在先欧盟商标,那么即使异议裁定中仅以西班牙语消费者为例进行了分析,进而驳回了中国公司Y的欧盟申请,中国公司Y也不被允许将其欧盟商标转换为任一成员国商标,因为此时特定理由在欧盟全境均成立。类似的,恶意申请的欧盟商标也会被拒绝在全境转换;3)当欧盟商标属于证明商标而特定成员国不保护证明商标时,欧盟商标也无法申请转换为该成员国商标。
最后,如果根据驳回、撤销或无效裁判,欧盟商标将落入前述例外情形,申请人不针对前述裁判寻求救济,而是在复审或上诉期内申请撤回、注销或放弃欧盟商标,并随后申请转换欧盟商标的,由于申请人的前述行为显然是为规避裁判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一转换申请也将被驳回。
 
    3. 时间限制:为尽可能降低转换为成员国权利带来的不确定性,转换申请必须在三个月[5]内完成提交。但前述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受到转换前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举例而言,当欧盟商标因被撤回而申请转换时,前述期限自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算。而如果欧盟商标因被无效而申请转换,前述期限将自无效裁判确定生效之日起算(如复审期限经过或终审判决作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换制度事实上由两阶段组成。前文所述仅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对于转换申请的审查。转换申请在被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会被转达至各申请转换的成员国。但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律确定,其此时收到的成员国商标申请或注册是否可以直接核准注册?抑或是仍需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后确定状态?[6]以德国为例,如果转换前欧盟商标为已注册商标,那么其将直接在德国取得注册;反之,如果转换前为申请中商标,无论其在转换前是否已经通过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德国专利商标局均会依据德国商标法重新对转换后的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总的来说,转换制度巧妙地解决了欧盟商标单一性这一“先天缺陷”,是连接欧盟商标和欧盟成员国商标间的重要桥梁之一,在特定情形下为企业迅速、便捷解决商标争议提供了新思路。

    [1]本段所举案例为便于理解,进行了必要的信息删减。个案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应对方案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若企业遭遇类似情形,还请以个案律师意见为准。

    [2]本段中诸如申请注销(Surrender)、宣告无效(Invalidity)和撤销(Revocation)等均为欧盟商标法律语境下特有概念,与中国商标法律语境下对应概念存在出入,请勿作类推理解。

    [3]此举从转换制度的立法原意来看显然是不必要的。

    [4]注意区分将通过国际局申请的欧盟商标转换为马德里指定成员国商标(Opting Back)与受到中心打击影响而从国际局申请的欧盟商标转为成员国商标(Transformation)的情形。

    [5]这一期限不可延长。

    [6]申请转换为成员国商标,还要求申请人重新缴纳成员国商标注册申请规费,这是企业在针对是否转换作决策时需要考量的经济成本。(魏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