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商标难题 凝聚多方智慧

〖2020/1/9 8:37:3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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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近日,在2019·商标热点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法院系统、高校及实务界的专家和从业人员100余人,紧扣商标和优化营商环境这两个关键词,探讨商标授权确权热点问题,交流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意义。

  聚焦确权授权诉讼案件难点

  “随着我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受理量不断增加,在具体审理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优先,如何平衡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关系,如何看待尊重立法与创新司法的问题,成为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纠纷案件的难点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潘伟提出,目前市场环境中存在泛道德化的问题,如什么是恶意抢注,什么情形应该纳入法律打击的层面而不是道德谴责的层面?她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明确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体操作手段还应以法律的准确适用为基础。

  “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司法是立法的延续,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将‘纸面’的规则‘活化’运用到生活中。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相关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了相应解释,正是对司法创新的探索。”潘伟介绍道。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混淆可能性应该是相似性审查的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宽审查作为相似性审查的政策考量。”在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看来,所谓相似性,就是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尽管商标法第三十条没有关于混淆可能性的直接描述,但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在商标相似性审查时对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除商标相似性问题外,商标先用权也是众多商标案件中的热点、难点。“与在先权利不同,在先使用的申请排他权,即先用权的适用要求经商标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介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授权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正是对持续使用的要求。“先用权是经使用产生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是一种事实状态;特定商标一旦脱离使用人支配,紧密联系的事实就会破坏,持续的破坏累积到一定程度,稳定对应关系的事实随即消失。应以1年为期限讨论未注册商标经使用产生的权益延续,中断使用1年以上的,先用权重新计算。”

  热议如何更好保护商标权利

  在商标管理与保护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春玲介绍,北京市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8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加强商标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引。同时,北京市还通过积极争取设立商标注册登记受理窗口,推进“一条龙”式的便利化服务,引导企业以自主品牌开拓市场,在申请注册前端加强商标保护,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2019年我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纠纷875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90件,占全年收案的21.71%,同比上一年度上升了近11%。在相关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冲突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等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珍春介绍,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具体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的指引下,处理好权利冲突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注意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协调好知识产权创造者、商业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既要加大保护力度,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属于商标标志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对象不是他人的商标,而是构成商标的符号或文字。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善意,使用方式符合诚信的商业惯例,行为人使用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符号只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行为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等。”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彦认为,“善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他人难以知悉,但外在行为是内在心理活动的反映,可以通过观察行为的外在表现推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善意时,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服务时是否突出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是否弱化自己商标的作用或隐藏自己的商标、是否具有攀附或搭便车的动机和必要、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行为人或其商标自身的商誉与经营状况等情形。(实习记者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