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的保护企业利益。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人名能否注册成为商标?
    ● 公众人物的人名
    首先说明,公众人物本人或经其授权后,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本文所讨论的前提为非姓名权人将该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在此需明确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一)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二)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实质和《反不当竞争法》对“姓名”的保护是一致的。
    当然,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比如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乔丹体育公司作为国内有名的体育用品销售公司,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作为消费者熟知的著名篮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度辨识度,但其并未代言乔丹体育公司的商品。“乔丹”系“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译名,最终,法院认为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依法应予撤销,而对于拼音“QIAODAN”“qiaodan”,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
    能否能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注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
    ● 非公众人物的人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自然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徐川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