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异议、评审案例|第22060822号“御品金帝”商标异议案
〖2020/7/23 10:38:1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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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绍兴市金帝电器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湾中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御品金帝
    提定使用商品:第11类“窑具(支架)” 
    异议人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 10696934号、第12676467号“金帝”商标构成类 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 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品金帝”指定使用于第11类“窑具(支架)”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 10696934号、第12676467号“金帝”商标核 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厨房炉灶(烘箱);微波炉(厨房用具)”、“打火机;聚合反应设备”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 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窑具(支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22060822号“御品金帝”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注 册申请时,指定商品为“灯;电炊具;厨房用抽油 烟机;饮水机;窑具(支架);压力水箱;龙头;坐便器;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在审查程序 中,商标局引证异议人第12676467号“金帝”等商 标,对被异议商标在“灯、电炊具、龙头”等商品 上予以驳回,在“窑具(支架)”商品上予以初步 审定。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这一商品上的注册申 请提出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 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 判定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基础。从指定商品 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 分表》(下称《区分表》)不属类似群组,在一般 情形下不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虽然异议人引证 商标注册在先,被异议商标在“窑具(支架)”商 品上仍获得初步审定。但是,在异议程序中,商品 类似关系则具有一定个案性。在确权案件审理中, 为避免商品来源混淆而突破《区分表》,一般需要 考量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 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本 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 议人“金帝”商标在灶具商品上有一 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 人引证商标文字,且含义十分接近,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 销售渠道等方面亦有一定关联性。另 外,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看,被异议人还在第11类商品上申 请了“御品好太太”“御品箭”“法 箭”等包含其它知名厨卫品牌的商 标,可见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 商标、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 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 近似商标。
    三、综合评述 
    本案是一起突破《区分表》认定商品类似关系的案例。在这一案件中体现了《区分表》在不同行政程序中的运用。在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为了稳定商标注册秩序、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依据《区分表》进行类似商品与服务的判定具有合理性。但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更注重个案性和发挥救济功能,更多考虑个案因素和市场实际,以实现个案的公平合理。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以制止“傍名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政策导向,通过能动、弹性地适用《区分表》,合理地认定商品类似关系,对于恶意摹仿、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注册申请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防止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之目的。(黄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