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小心假啤酒!男子罐装假冒“虎牌”啤酒被判刑

〖2020/7/28 8:30:2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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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齐鲁晚报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炎炎夏日,撸串喝啤酒成为不少人的最爱,然而在干杯畅饮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喝到的是假冒的呢?

  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近日,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实际经营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他在未审查Tiger/虎牌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许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受一吴姓男子委托,于2018年2月1日晚安排该公司员工在其租用的厂房内代加工灌装生产假冒“Tiger”注册商标的啤酒。

  然而,就在委托加工人还没来得及取走该啤酒并支付加工费的时候,该公司生产行为被他人举报。青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于2018年2月2日在其仓库内查扣该假冒虎牌商标的成品啤酒6720箱,每箱24听,每听320ml(实际虎牌灌装啤酒330ml),非法经营数额为77952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程某某认为自己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生产的啤酒也是合格产品,并未侵权。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认定是否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生产其他品牌啤酒时当然负有核实有无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义务。

  程某某在收到吴姓男子(身份未查实)提供的英文授权材料后,没有去核实吴姓男子的身份,授权材料中的印鉴也存在明显瑕疵,吴姓男子在签订中文版授权材料时,当场在授权书上签“桑某某”而并非其本人,针对上述存在的明显瑕疵,程某某既没有自行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此情况下就联系车辆将侵权啤酒灌及外包装运至该公司,并立即安排生产。

  因此,检察官认为程某某的行为并非“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具有明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即使侵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也不能成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理由。

  经鉴定,虽然侵权产品部分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但啤酒的总酸、原麦汁浓度因包装未提供啤酒分类及标注,无法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且被侵权单位实验室分析侵权产品成分,也得出了侵权啤酒原麦汁浓度、糖度、苦味值超标的结论。

  办案检察官认为,对被侵权的商品而言,原麦汁浓度、糖度、苦味值正是其产品区别于市场上其他产品的显著特征,也是消费者认可、接受其产品的重要因素。商标作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最后检察官告诫那些抱着侥幸心理,试图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啤酒的厂家及个人,该行为是侵权的,一旦被查实,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及巨额罚款,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对三无产品或者价格偏低的产品一定要慎重购买,同时也要学会从色泽、商标、文字、批号等途径甄别真假酒,以免上当受骗。(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