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荷包”的侵权之争

〖2020/8/14 15:27: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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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件提要

  数字网络环境下,互联网平台成为聚集多种服务的工具载体。区分此种模式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

  争议焦点

  在“互联网”模式下,更多的行业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整合业务,在此情况下,如何对涉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服务)类别进行准确区分与界定。

  基本案情

  钧易公司是一家以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软件开发等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荷包”商标,2015年4月14日获得核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

  荷包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咨询、投资管理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2016年1月19日取得了“荷包理财android软件”和“荷包理财ios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荷包公司分别在苹果ios系统和安卓系统推出了“荷包”APP手机应用,该APP属于金融类手机应用软件,通过存入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来获取收益并具有提现功能。此外,荷包公司也在微信认证了“荷包”账号作为其微信公众号的名称。

  2017年11月,钧易公司要求荷包公司停止使用“荷包”作为APP产品和微信公众号名称,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钧易公司遂以荷包公司侵害其商标注册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钧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钧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荷包公司在安装有苹果或安卓系统的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荷包”APP主要功能系提供金融服务类,其提供服务的实质仍然是金融理财服务,虽然要求客户在智能手机上安装使用APP程序,但是其服务类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将为客户服务的场所转移到互联网平台。本案在确定两者是否为相同和近似类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荷包公司在苹果和安卓等系统上传“荷包”APP产品所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与钧易公司请求保护的“荷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荷包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应用程序,形成不同于传统行业依赖的运营模式。不加区分地对商品(服务)的载体按照《商品服务分类表》进行分类,将“互联网”模式下绝大多数的商品(服务)都归类到计算机软件,没有真正反映提供商品(服务)的本质核心,不利于新兴业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发展。该种区分方式,忽略了互联网平台APP仅仅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载体,未能反映出依托APP提供的商品(服务)的目的、功能、内容等不同其他商品(服务)的本质特征。因此本案提出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对同类案件审判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