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何“乘风破浪”
〖2020/8/18 13:38:5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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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已无法回避知识产权在其发展目标中的战略作用。但持续的研发支出使得企业亟需将知识产权资产化进而实现有效的资本融通,特别是众多中小轻资产科技企业,发展初期往往面临经营利润相较于研发开支的严重入不敷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是在国内企业逐渐技术化转型,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路径狭窄,知识产权行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6年,交通银行发放了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是我国金融机构首次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国家的高度关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迅速公布了6家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正式拉开了我国专利质押融资的序幕。短短十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就密集发布了多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从风险补贴到融资成本补贴到评估费用补贴、担保费用补贴、保险费用补贴到担保资金池的设立,有力地促进了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银行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保险主导模式和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为银行牵头,有担保机构或其他风险缓释机构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以传统资产抵质押贷款为模板,以银行创新为主导,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关注的是融资企业的实际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政府主导模式是由各地政府响应中央号召牵头来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履行部分风险补偿义务,充当“风险分担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保险模式是主要是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保险产品,降低贷款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例如,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负责协调专利服务、保险、担保、银行等机构成立了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联盟,建立并形成“荐、评、担、险、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体系,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三方按6:2:2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风险。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主导模式由知识产权运营公司、银行、担保、保险、评估、投资以及政府风险补偿、民间资本共同参与,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实现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规模已从最初的每年几十亿元迅速增长到今年上半年的853亿元,但其业务的核心难点依旧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其风险处置的可能性有多高?如果失去了政府的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否还能迎难而上?
说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得涉及到知识产权三个重要属性:技术属性、法律属性、商业属性。商业属性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最直观、最有效体现,却也是现今众多知识产权的软肋。这当然同知识产权特殊的商品特性和曲折的效用实现方式有关。国内有不少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方式的理论探索,但从实际开展的情况来看,点对点的私下交易以及网上数量不多的拍卖依旧是现阶段接受度较高的成交方式。这两种交易模式还很难提供可信的横向估值依据;另外,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作为非标类产品,其本身交易成本较高。买方需要具有较强专业能力,或通过专业机构,才能从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法律维度辨别其基本价值。而当前市场上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良莠不齐,这就极易形成逆向选择市场。
严把知识产权质量关已是现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交易活跃度、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可持续增长的迫切选择。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2020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强调“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与此同时,各家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时,也越来越重视判断企业所质押的知识产权是否是该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原本生产要素的含义丰富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并明确提出要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在我国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红利释放空间日益萎缩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技术、数据的综合体,首先具备了技术创新所可能带来的收益扩张效应。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数据属性使得其天生就具备了可复制性、可共享性、规模报酬递增性。随着国家要素市场的改革,优质知识产权必将会展现出更为独特的魅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者和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改革的践行者,正是金融和知识产权的结合才显著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流通性和被认可度。随着知识产权质量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交易基础的不断夯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氛围即将发生新的变化。以前只考察企业还款能力,只在意风险分担机制,忽视知识产权质押物可处置性的融资模式将不再适用。只有普遍提高对融资方的知识产权质量要求,形成知识产权处置的有效市场环境,才能更加有效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技术密集企业的支持。在新的历史机遇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必将以市场化改革为船,以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为帆,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乘风波浪。(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