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2020/8/25 15:41: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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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商标领域也不例外,恶意抢注商标不能得到保护。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且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8日,西安甄宝家居有限公司(下称甄宝公司)的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香烟、烟灰缸、火柴等第34类商品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烟公司)的分公司宝鸡卷烟厂在生产的“好猫(金丝猴)”牌香烟的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四字,甄宝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起诉中烟公司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请求中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西安中院一审认为,中烟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甄宝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中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甄宝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甄宝公司与中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提起上诉。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中烟公司将“大圣归来”仅用在烟盒中烟支嘴棒的接装纸上,并未将“大圣归来”标识放在显著位置,主观上没有通过使用“大圣归来”标识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意图;消费者在购买涉案香烟的过程中,由于烟支包装于不透明的烟盒内,显然看不到“大圣归来”标识,客观上也达不到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同时,中烟公司的成立时间早于甄宝公司,且中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卷烟的生产和销售而甄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香烟的生产、销售,两者目前在香烟的生产、销售上并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中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早于甄宝公司申请注册“大圣归来”商标时间,且甄宝公司申请注册国“北客站”“睡后收入”“我们不一样”“席梦思 Simmons及图”“王者归来”等17件商标,其中不仅有公共名称、歌名、国外知名商标品牌、电影名称,还有口头用语,且绝大部分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从侧面印证了甄宝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难言正当;在中烟公司开始宣传涉案香烟上市仅10余天后,甄宝公司便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时间节点如此巧合,甄宝公司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后,中烟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香烟并未给甄宝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下,甄宝公司提起高额诉讼赔偿,说明甄宝公司意图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抢注了涉案商标。综上,陕西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甄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我国对于市场混淆的纵向界定限于购买商品时因商品上所标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包括售出商品之后引起的混淆。该案中,中烟公司仅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未使用在条烟及盒烟的外包装上,消费者在购买涉案香烟时,根据条烟及盒烟包装盒上的标识已知悉该商品来源的情况下,这种拆开烟盒之后对于香烟的认识,已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商品来源混淆的意义。即使因烟支上有“大圣归来”标识而联想到甄宝公司的涉案商标,这种联系已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达不到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程度。中烟公司主观上没有通过使用“大圣归来”标识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意图,客观上也达不到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和支持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在市场活动中应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案中,从甄宝公司与中烟公司使用“大圣归来”标识的先后顺序来看,2017年11月8日,中烟公司已生产了涉案香烟并开始销售;甄宝公司于2017年11月20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大圣归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11月8日之前已使用“大圣归来”标识。从甄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来看,甄宝公司从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了17 件商标,其中不仅有公共名称、歌名、国外知名商标品牌、电影名称,还有口头用语,且绝大部分在申请注册之前都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印证了甄宝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大圣归来”不具有正当性。从甄宝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目的来看,中烟公司在2017年11月8日已经完成涉案香烟的生产并开始销售,从2017年11月10日开始在西安市区做了多场涉案香烟的上市宣传,甄宝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大圣归来”,且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后中烟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香烟并未给甄宝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的情况下,甄宝公司提起200万元的诉讼赔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应予以支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凯强 涂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