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怎么办?
〖2020/9/1 15:15:4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实践中,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是市场主体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第一,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及时查明驳回理由,积极采取应对策略。从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来看,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会在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4个半月左右审查完毕,符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会通过发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驳回原因,涉及我国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是否存在此种情形;涉及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需核查具体所载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具体情形;涉及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则需核查是否存在类似情况,通过具体的核查结果与认知来选择应对策略。
第二,认同驳回理由或不再争取,即商标申请人同意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或认为没必要继续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争取,则申请人无需对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商标申请人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部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被驳回,申请人对于驳回部分未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则对初步审定公告部分项目继续按照原程序进入初审公告程序。
第三,对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以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具体驳回理由为基础展开复审理由的具体撰写,并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提交证据材料。如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在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申请人可针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展开复审;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时,则需要具体将申请商标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逐一比对指明并非此情形等。商标驳回复审除了基础剖析驳回理由之外,还涉及对申请商标信息的全面核查、案件特殊情况的追溯以及为了提高复审通过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内容,作为一项决定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专业工作,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完成。
第四,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未能获得支持,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人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与适用上述规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申请人自行申请复审时,以其自身收到复审决定书即为收到;在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复审时,则以代理机构收到即视为申请人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邮戳为官方寄出时间,信封背面邮戳即为“收到之日”时间,并不是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实际取得”的时间。以驳回复审决定书邮寄信封背面邮戳为2020年3月23日为例,则申请人最迟可在2020年4月22日当天针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汤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