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旺旺注册商标案解析

〖2020/9/11 8:43: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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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7日,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兰公司)举报,称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生产的米饼侵犯其旺旺、大礼包、拜年娃娃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查处。经局领导批准,该局综合执法支队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东方公司现场检查时,在生产车间发现大量包装袋上印有“旺福旺大礼包”“旺e旺大礼包”字样的米饼。经查:2018年12月,东方公司利用自有厂房设备,生产爱民牌食品“旺福旺大礼包”2024箱、“旺e旺大礼包”1198箱,规格均为10包/箱,718克/包,成本价20元/箱,销售价27元/箱,共计3222箱,货值总计86994元。至被查之日,以上产品尚未售出。

  上述“旺福旺大礼包”米饼食品的外包装袋为彩色塑料袋,主体呈喜庆红色。正面左上角印有爱民注册商标,中间位置印制有醒目的拜年娃娃彩色图案,娃娃图下边有横向排列的“旺福旺”三个字,由金黄色环状图案装饰,其中突出显示两个金黄色粗体大字“旺旺”,“福”字为黄色倒置草体字,比“旺”字明显偏小。“旺福旺”下边有“大礼包”3个黑色字体,字号小于“旺”字。包装袋正面右下角显示“净含量:718克”字样。包装袋背面整体色彩和图案、文字等内容与正面相同,区别在于:背面未显示“大礼包”三字,但显示有“品名:旺福旺大礼包,产地:河南漯河,制造商: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东方公司生产的“旺e旺大礼包”包装装潢与上述“旺福旺大礼包”基本相同,“旺e旺大礼包”包装袋的正反两面相应位置都印制有“大礼包”3个黑色字体,字母“e”呈倒置状设计。

  上述两种产品的包装装潢,从主体色彩到文字图案布局、大小和内容等方面,与宜兰公司生产的旺旺系列食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中“大礼包”3字与宜兰公司的注册商标大礼包(商标注册号:第9223324号)相同,娃娃图、旺福旺、旺e旺与宜兰公司的注册商标拜年娃娃图(商标注册号:第4150497、4150498号)和旺旺(商标注册号:第10666226号)相近似。东方公司用于上述产品的包装装潢标识,未经宜兰公司许可使用,容易导致与宜兰公司的旺旺系列食品相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方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作同类产品的名称和装潢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东方公司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旺福旺大礼包、旺e旺大礼包食品3222件,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印制有东方公司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爱民商标,属于正当使用。东方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印制的“旺福旺”“旺e旺”“拜年娃娃图”以及“大礼包”等字样,与宜兰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但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未标注“R”“TM”等标记),而是作为包装装潢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认,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较为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定性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东方公司生产的两种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旺福旺”“旺e旺”“拜年娃娃图”以及“大礼包”等字样,与宜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实际上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剔除与《商标法》相交叉与重叠的内容,让法律适用更明晰。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把握立法本意,准确适用法律。

  本案涉案产品价值86994元,数额较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时,当事人以“拿钥匙的人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说明当事人对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心知肚明,主观故意明显。但考虑到涉案产品尚未售出,客观上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综合以上因素,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相当于侵权产品货值两倍多的罚款。当事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 王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