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9/11 8:46:4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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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例一】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长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石某等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举报属实,并基本掌握了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生产加工点、仓储点及经销商分布情况。4月10日至12日,市、区两级抽调40名办案骨干联合组成多个办案组,同时对生产、加工、仓储、经销点开展突击检查,对13个制售假冒润滑油窝点展开全链条打击。经统计,制假售假网络涉及四川省12个市(州)及河北省有关地区,依法查扣假冒“长城”“昆仑”“美孚”“壳牌”等13个注册商标的润滑油产品5000余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3万余张,外包装5000余套,制假工具23台(个),查封库存润滑油原油近30吨,非法经营额1100余万元。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24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该案涉及多个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销售地域广泛,包括四川、河北两省10余个市(州)。办案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从生产源头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办案机关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部门间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案例二】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439222号“图1”和第8439221号“图1”商标是康明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用于发动机及引擎的汽油滤清器;用于发动机及引擎的柴油滤清器;用于发动机及引擎的空气滤清器;涡轮压力机”等商品以及第12类“车辆油箱盖;摩托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用打气筒架空运输设备;商品装卸手推车;公共马车;车辆轮胎;补内胎用全套修理工具”等商品。上述商标专用期限分别为2013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9年6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十堰市金固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带有康明斯有限公司“图1”注册商标的发动机修理包、汽缸体、连杆瓦等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购进凭证。由于涉案案值达18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2019年7月1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启示】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办案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整治规范汽车及零配件销售市场可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同时,该案作为一件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案例三】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92120号“图2”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在第29类“豆制品”及第30类“食盐”等商品上的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1996年11月7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2018年3月12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大连瓦房店五岛粉洗盐厂(后名称变更为大连齐澺制盐厂)生产的五岛牌深井岩盐精制盐,其外包装左上方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志,涉嫌商标侵权。经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实,五岛牌深井岩盐精制盐产品使用的图案未经权利人许可。经查,涉案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食盐商品上使用与第892120号“图2”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定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办案机关共查获涉案商品65.64吨,案值25.06万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12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先后向蛟河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该案是一件保护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图2”绿色食品标志为1994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批获准注册的证明商标。该案为加强证明商标的保护积累了经验。同时,办案机关从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高度出发,措施及时,调查充分,定性准确,处罚决定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体现了案件承办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政治责任感。

    【案例四】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查处侵犯“华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集群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初,根据华为公司投诉的市场上侵权假冒手机及零配件问题,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于4月10日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核查,涉案当事人极客修网络手机维修平台总部设在重庆,是由重庆天极云服科技有限公司创办运营的以O2O模式开展数码设备维修服务的平台,主营业务为手机维修、电脑维修以及数码产品回收,维修点遍布全国。该公司主要采用线上接单、线下门店维修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涉及华为、三星、苹果等多个知名品牌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2019年9月4日,经过近3个月的摸排、分析、调证、研判及侦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发起收网行动。在各地配合下,全国执法机关累计突击检查目标点59个,查获假冒品牌手机配件12万多个,刑拘31人,总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案例启示】

  该案展示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的丰硕成果。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形成执法合力,对案件的源头精准追溯,对侵权商品的生产、仓储、销售、维修等环节全链条打击,集中、高效地打掉了涉及全国的网络侵权团伙,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218670号“图3”商标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个体工商户周某经营的五金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图4”标志的各种型号电开关7900个及插座183个。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起,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保持供销关系,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详细账目,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第15684397号“图5”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内部通信装置;电度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分线盒(电)”等;第6249950号“图6”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断路器;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办案机关认定,涉案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图7”标志,与权利人的第7218670号“图8”注册商标近似,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当事人上述使用商标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启示】

  该案是典型的商标组合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涉案商品虽使用了注册商标,却通过组合使用方式恶意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且当事人不符合免责规定。办案机关定性准确,执法迅速,并将相关线索通报给商品生产商所在地执法机关,溯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六】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8961112号“图9”颜色组合商标是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器人(机械)、机器导轨、机器联动装置、机器传动装置、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轴承、机械绕轴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色号:红485,绿347;黑6”。“线性滑轨”主要包含“刮油片”“滑块”“端盖”“滑轨”四部分,“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2019年5月6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上海廉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第18961112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线性滑轨产品322个。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陆续购入不同型号规格的线性滑轨产品335个,至被查处时已销售13个,违法经营额11355元。现场查获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其颜色组合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19年6月4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涉及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执法人员充分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性,结合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申请说明,正确厘定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范围,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定性准确。该案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七】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拱辰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揽收标有耐克勾形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34双、CONVERSE注册商标运动鞋16双、PUMA及图注册商标拖鞋20双、PUMA及图注册商标凉鞋12双及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85双,提供快递及物流服务。根据现场查获的营业单据,当事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302元。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明知承运物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而提供运输服务,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在2018年受过行政处罚,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增强物流公司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运输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雨虹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258881号“图10”商标是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火水泥涂盖层;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1999年3月28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9年3月27日。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对李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不予起诉,建议对李某等三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审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1379卷“雨虹YUHONG”牌防水卷材,至被查处时已销售861卷,违法经营额19.39万元。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关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认为案件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案件虽构成侵权,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按照《商标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九】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旺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4150497号“图11”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饼干;煎饼;谷类制品;方便面;米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6年9月21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第10666226号“图12”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饼干;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2018年12月,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河南漯河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旺福旺大礼包”和“旺e旺大礼包”共计3222箱,案值8.7万元,至被查处时尚未售出。当事人将与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或图案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9年2月1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该案中,办案机关执法迅速,定性准确,处罚有力,有效制止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台资企业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07534号“图13”商标是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42类“提供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5月14日,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

  2019年4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郴州市永根东来顺酒楼进行检查。经查,该酒楼于2007年8月7日依法注册成立,2014年5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店面,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了“图14”图文组合标识,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称为“永根餐饮连锁”的微信公众号等商业活动中使用。2016年5月26日,当事人以“东来顺”为店招入驻美团平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使用与“图15”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办案期间,经督促,当事人更换招牌并注销原营业执照后重新注册新公司。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标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中,办案人员在线下涉嫌侵权现场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同时取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更换企业字号,从源头上解决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服务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标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