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能禁止他人注册近似域名吗?

〖2020/9/22 9:06: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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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商标定义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可见,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的主要使用方式是用在产品、产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域名是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资源,由层次化的字符构成,用于标识互联网上的主机设备,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网络入口和人机交互标识。域名即网址,主要使用方式是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以便直接进入。

  域名和商标看似没有关系,但实际上,由于域名同样可以由字母、数字等构成,比如jd.com、360.com,因此亦能起到与商标相同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注册规则上,商标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各国法律都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不能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而各国对域名则是采用开放的注册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只要在先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名称,在后的域名都能获得注册。这样一来,域名抢注现象大量出现,其中商标更是成为被抢注的重点对象。

  为应对抢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快速解决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权利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就一定能让一个已经注册的域名无效,还要看域名和他人商标是否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域名注册人是否有恶意等。dieline.com域名权属纠纷案即是一个不能以在先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注册域名的例子。

    dieline.com域名权属纠纷

  dieline.com域名最早于1998年4月7日被案外人注册。2011年4月7日,该域名因原持有人到期没有续费,被重新开放注册。2011年5月,段某经申请获得该域名的注册资格。

  迪莱恩公司2018年8月3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诉状,要求将dieline.com域名从段某处转给迪莱恩公司。仲裁院专家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确认迪莱恩公司自2007年起即持续使用“the dieline”于商业目的,并拥有此普通法商标权益,同时确认从2001年到2011年,涉案域名曾被英国一家名为Dieline的精密工程公司使用,之后段某才拥有涉案域名。

  专家组认为,涉案域名与迪莱恩公司颇享声誉的普通法商标极为相似并足以导致混淆,而段某并不以dieline商标而为人知,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将涉案域名用于真实货物、服务销售或其他正当、公平的非商业用途。专家组最终认定,段某申请涉案域名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迪莱恩公司。

  段某不服该裁决,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第一,虽然迪莱恩公司自2007年起即持续使用“the dieline”于商业目的,并拥有普通法商标权益,但是商标具有地域性的特征,迪莱恩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中国已注册并使用涉案商标,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中国有知名度。段某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并没有证据体现其明知或者可以推定应知该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其有恶意。第二,涉案域名dieline.com与迪莱恩公司的商标“the dieline”虽然构成一定近似,但并不完全一致。更主要的是,段某当前尚未将涉案域名投入商业使用,也就没有实际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即使将来把涉案域名投入商业使用,只要在行业领域、网站内容等方面与迪莱恩公司相区别,就完全可以避免混淆的可能。

  最终,法院认定,段某取得涉案域名并未侵犯迪莱恩公司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及域名相关权益,段某合法持有dieline.com域名并可以继续使用。

    案件启示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将域名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但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司法实践中,域名一直被作为民事权益加以保护。通过dieline.com域名权属纠纷案,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当商标权与域名权益发生冲突时,商标权并不当然地优先于域名权益,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如在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结的bulu.com域名权属纠纷案中,美国国家仲裁院认为该域名侵犯了布鲁公司的商标权,并裁定域名持有人陈某将该域名转移给布鲁公司。广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域名注册时间为2002年,布鲁公司成立于2012年,取得两商标的注册时间分别为2014年和2018年。因此,陈某注册域名时不可能知晓布鲁公司,不具有恶意。最终法院确认,陈某对bul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在dieline.com域名权属纠纷中,法院指出段某对dieline.com域名尚未投入商业使用,进而认为该域名不可能造成与迪莱恩公司之间的混淆误认,因此,段某也得以继续保有dieline.com域名。

  二是商标具有地域性,可域名具有全球通用性和全球唯一性。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更有利于保护品牌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在dieline.com域名权属纠纷案中,虽然迪莱恩公司使用“the dieline”商标时间早于段某注册“dieline.com”域名的时间,可法院考虑到迪莱恩公司的商标在美国使用,中国公民段某难以接触到该商标,因此认为其注册域名不具有恶意。这是因为商标受地域性限制,虽然各国都将商标规定为权利,但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有效,如果想让商标在更多国家有效,只能到其他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网络无国界,域名是在网络中使用的,因而域名也没有国界。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即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由于域名的全球通用性和唯一性,如果商标权利人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将更有利于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传统域名注册不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像商标一样阻止近似域名的注册,加之传统域名大多是英文、数字的组合,也更容易出现近似域名,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商标权利人需要重视与自己商标名相同的相关域名的注册与保护。(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