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因涉嫌违法代理及申请疫情相关商标被罚单位

〖2020/9/30 8:17:1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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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一、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代理商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市监罚字〔2020〕90号;

    案件名称: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代理商标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项东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的经营者,2020年2月8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项东东通过电话与微信联系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曹宏(另案处理)达成商标注册服务意向,接受曹宏的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申请商标名称为“李文亮”,商标类别第二十一类的文字商标一件,申请号为44196964,同时收取商标注册代理费800元整。

    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4196964)予以受理。

    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4196964)予以驳回。其驳回理由如下: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李文亮医生是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于2020年2月7日殉职,李文亮牺牲在工作岗位上的事迹在全国报道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反响,得到了媒体的大量报道。李文亮医生,被媒体称为“搞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吹哨人”。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全国具有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李文亮医生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标志,象征着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坚定决心,承载着全国人民早日战胜疫情的美好愿望。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李文亮医生牺牲后,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却在2020年2月8日,违法接受申请人曹宏的委托,将“李文亮”医生的姓名作为文字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其行为有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他人的姓名在先权,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确规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5-15

    二、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商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监管罚处字〔2020〕26号;

    案件名称: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商标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绍兴智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伟刚;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核准经营,通过微信推销商标代理服务,系其营销方式之一。2020年2月1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伟刚通过微信的方式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杨圣芳(另案处理)达成商标注册服务意向。当事人接受杨圣芳的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申请商标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第9类“防眩光眼镜,护目镜,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的文字商标一件,申请号为44059941 。同时收取代理费人民币600元整。 

    2020年2月29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和杨圣芳商量想要撤回“李文亮”商标申请。 

    2020年3月4日,当事人及申请人以“该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均认为该撤回申请。”的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代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名称为“李文亮”,商品类别为第9类,申请号为44059941 的该件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上载明理由如下: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在自己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全社会发表“致歉信”,对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给李文亮医生和其家属带来的二次伤害、给全社会带来的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给行政机关带来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给代理机构的同行们抹黑深表诚恳的道歉。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3-26

    三、杭州小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147号;

    案件名称:杭州小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小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尹忠华;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小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委托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火神山”、“雷神山”两个商标。其中“火神山”三个类别申请号分别为:43983763、43983070、43982370,“雷神山”一个类别:申请号为:43984601。共计费用3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4-20

    四、台州思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稽处〔2020〕25号;

    案件名称:台州思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思碳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鑫;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本次疫情发生后,因武汉火神山医院而让“火神山”名称广为人知,当事人觉得该名称非常适合其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在未经武汉火神山医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2月3日电话联系济南创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要求其在第十一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等商品及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申请“火神山”注册商标,该公司告知当事人“火神山”商标可能不好申请,当事人认为申请商标注册费用不高,抱着有可能通过的侥幸心理,要求该公司帮当事人试着注册下。2020年2月4日,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国商标网上代理当事人发起了上述二个类别的“火神山”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号分别为:43993401、43994005。2020年3月5日,济南创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收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通知书,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认为“火神山”商标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在疫情期间不得注册。故该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中国商标网上撤回了上述二个类别的“火神山”注册商标申请。至案发时止,上述二个商标的代理费用共1600元当事人尚未支付给该公司。;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捌仟元(¥8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处罚日期:2020-04-17

    五、林光明涉嫌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字〔2020〕286号;

    案件名称:林光明涉嫌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林光明;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2月15日因疫情期间酒精片的生意火爆,当事人林光明就想着申请注册商标做酒精片的生意,2020年2月15日当事人委托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火神山”“ 雷神山”商标,费用每只600元,共12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 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意识到可能涉嫌到违法,就主动申请撤回商标注册,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到并转交我局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林光明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5-15

    六、曹宏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市监罚字〔2020〕134号;

    案件名称:曹宏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曹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2月8日,当事人通过电话与微信联系的形式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浦江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要求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同时缴纳代理费800元。

    2020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4196964)予以受理。

    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分类21类)的注册申请(申请号为44196964)予以驳回。其驳回理由如下: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李文亮”文字商标(国际商标注册分类第21类)的行为并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李文亮医生是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在抗击疫情中感染新冠肺炎于2020年2月7日殉职,李文亮牺牲在工作岗位上的事迹在全国报道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反响,得到了媒体的大量报道。李文亮医生,被媒体称为“搞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吹哨人”。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全国具有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李文亮医生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标志,象征着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坚定决心,承载着全国人民早日战胜疫情的美好愿望。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李文亮医生牺牲后,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当事人知道上述情况,却在2020年2月8日,将“李文亮”医生的姓名作为文字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其行为有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他人的姓名在先权,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李文亮”文字商标的行为建议予以警告,并建议处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