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好唱公司)与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称纯歌公司)、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好客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纯歌公司、好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好唱公司诉称,其在第41类卡拉OK等服务中享有第11727494号“纯K party”、第11727497号“纯K”、第8299448号“K”商标(下合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纯歌公司、好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卡拉OK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广告宣传以及“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好唱公司的商标权。纯歌公司、好客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纯歌公司、好客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服务项目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纯歌公司、好客公司将被诉标识用于其共同经营的卡拉OK服务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相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纯歌公司、好客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作出如上判决。
    点评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认定:1.被诉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判定商标侵权,要以使用的标识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性功能为前提,亦即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价值是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2.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认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通常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3. 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本案中,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组成、字体、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作出近似商标的认定。4.被诉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如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且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一致,即“双相同”,一般即可被认定为侵权,无需考虑混淆误认的要件。(韵 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