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异议、评审案例|第9163783号“璞哥琅弟PUGELANGDi” 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0/12/21 13:38:2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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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争议商标

    第9163783号“璞哥琅弟PUGELANGD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张胜娟(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纺织品毛巾;被子;蚊帐;褥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帏;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2018年12月29日,建湖县冈西镇奥普顿百货经营部(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号为 “370402600507516”,字号名称为“枣庄市市中区璞玉琅品婴幼儿床上用品厂”,经营者为“张胜娟”。通过上述注册号或字号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其真实主体的经营者是“刘兰芳”,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制度。申请人请求依据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解析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 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 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指情形。2001年12月1日 《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局于2007年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要求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目的是为了制止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的行为。即,要求自然人注册商标应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也即,申请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 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注 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相关事项信息确有不符。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与注册号 “370402600507516”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经营者刘兰芳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两个儿子分别 名为“王修璞”“王修琅”,争议商标“璞哥琅弟 PUGELANGDi”的注册申请应无恶意。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璞哥琅弟旗舰店资质信息、其许可枣庄璞哥琅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持续 积极地使用争议商标,该在后使用情况亦表明被申 请人当初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违反商标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 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典型意义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该规定确定了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由于对商标申请资质没有限制措施, 自然人的商标申请数量迅速增长,出现了大量“恶意抢注”和“炒商标”现象。为此,商标局发布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要求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目的是为了制止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的行为,即,为了贯彻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 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构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该条款规制的,应当是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本案为第四条)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 标局提交的资料存在瑕疵,有可能违反了商标局要求提供真实营业执照的要求。但被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主体为母女关系,争议商标本身有正当来源,且被申请人一直持续积极地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应无恶意。考虑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意图及使用情况,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局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予以维持。

    作者:谢铮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