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执法与保护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2/10/13 9:05:2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137171号“古南丰”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图样见后)。2020年7月1日,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支付广告费用4.2万元/台/年。某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皖J02255D)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2021年3月30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核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之规定,于7月29日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旨在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误导、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是在具体案件中对商标事实驰名的一种认定,不能作为荣誉称号来使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中,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严重偏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本案中,办案机关对用“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是一次很生动的普法实践,对于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本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通过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助力。(作者单位: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章冬冬 程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