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全额支持!“兄弟搬家”遭恶意攀附,获一二审法院保护
〖2022/10/14 9:42:3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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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上诉人在58同城网站的相关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系在与被上诉人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相同的搬运、运送家具等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在先生效判决显示,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兄弟搬家”因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搬运、运送家具等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兄弟搬家字号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上诉人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被上诉人商品或者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兄弟平安公司成立前,兄弟搬家公司就以“兄弟搬家”作为其企业名称与服务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兄弟平安公司作为北京当地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情况,兄弟平安公司在兄弟搬家公司向58同城网站投诉及另案诉讼后,仍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作为其链接标题,反复侵犯兄弟搬家公司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兄弟平安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综合考虑兄弟搬家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兄弟平安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法院认为兄弟搬家公司分别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合理费用,根据其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程度,亦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案号
    (2021)京0105民初57644号
    二审案号
    (2022)京73民终3630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李迎新
    法官助理 岳展羽
    书记员 颜成园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霄,北京市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兄弟搬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三、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兄弟搬家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兄弟平安公司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兄弟搬家公司合理支出6420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73民终36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霄,北京市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搬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576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兄弟平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兄弟搬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兄弟搬家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并未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其具有合法性;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在网络上展现的是合法域名和营业范围名称,应当受到保护。2、上诉人使用企业名称合法有效,并未侵害被上诉人公司名称,上诉人并未造成被上诉人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兄弟搬家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审理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兄弟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2021年6月,被上诉人兄弟搬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兄弟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兄弟搬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兄弟平安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兄弟”字样;3.判令兄弟平安公司赔偿兄弟搬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兄弟平安公司赔偿兄弟搬家公司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420元。
    事实和理由:兄弟搬家公司主张其成立于1993年,于2015年8月28日取得39类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并主张经其长期使用,“兄弟搬家”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兄弟搬家公司发现,自2014年起,兄弟平安公司在58同城网站的“北京本地服务”下“朝阳”“海淀”“昌平”“丰台”“大兴”“房山”“西城”“石景山”“门头沟”等地区的推广链接,使用了“兄弟搬家”字样作为标题,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兄弟搬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兄弟搬家公司还主张,兄弟平安公司在“兄弟搬家”中加上质量修饰语“平安”二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兄弟搬家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被告辩称
    兄弟平安公司辩称,第一,兄弟平安公司成立于2012年,将“兄弟平安”作为企业名称时,兄弟搬家公司还未获得涉案商标,其侵权主张无事实依据。第二,兄弟平安公司从2015年就开始注册“兄弟平安搬家”图文商标,商标号为第31155363号、第31143073号,但当时未能注册成功,2018年又开始注册,并于2019年注册成功,故兄弟平安公司没有侵权故意。第三,兄弟平安公司是合法经营企业,没有攀附兄弟搬家公司的意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兄弟搬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兄弟搬家公司的经营情况
    兄弟搬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2日,登记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室内装饰等。1996年9月25日,经核准,兄弟搬家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汽车货运服务等。2008年1月18日,经核准,兄弟搬家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装卸服务、设备起重服务、包装服务(不含危险品包装)、仓储服务、普通货运等。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兄弟搬家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取得了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的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运送家具、运输、搬迁、商品包装、货运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根据(2012)昌民初字第5991号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经兄弟搬家公司长时间的宣传与使用,“兄弟”字号、“兄弟搬家”服务名称在2010年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兄弟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兄弟搬家公司为证明其知名度,提交如下证据: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出具的5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载明兄弟搬家公司自2008年度至2014年度的初评质量信誉考核均为AAA级;由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货物运输管理所出具的3份《道路运输企业运营情况证明》,载明兄弟搬家公司自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均为AAA级;4份荣誉证书;由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兄弟搬家公司为该协会理事单位并在搬家行为中为品牌企业,服务品质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出具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载明兄弟搬家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级为一级;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绿色货运企业”年度名单,兄弟搬家公司列于名单中。
    二、兄弟平安公司的经营情况
    兄弟平安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等。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兄弟平安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取得第31143073号“兄弟平安搬家”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的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物流运输、运输、货物发运、搬迁、运输预订、运送家具。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评字[2020]第000031606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第31143073号“兄弟平安搬家”及图注册商标与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对于第31143073号“兄弟平安搬家”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第31143073号“兄弟平安搬家”及图注册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
    三、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1年3月17日,兄弟搬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域名为“bj.58.com”的58同城网站及相关网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显示:通过58同城网站的本地服务页面对“兄弟搬家”进行搜索,在服务区域为“朝阳”的筛选结果中,有名为“兄弟搬家|支持居民搬家、家具搬运、厂房搬迁等服务|提供货车|全市连锁、随约随到”的链接,点击进入该链接,显示店铺经营者为兄弟平安公司,并有“营业执照认证”标识。在服务区域为“海淀”“昌平”“丰台”“大兴”“房山”“西城”“东城”“石景山”“门头沟”的筛选结果中,均有该链接,名称亦同。
    根据(2015)京知民终字第232号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至迟于2014年4月30日,兄弟平安公司在58同城网站所设置的链接中,使用了与兄弟搬家公司所有的第4076142号、第7999736号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兄弟平安公司所发布的信息中均突显示了“兄弟搬家”字样,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兄弟搬家公司称,兄弟平安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再次侵权,存在主观恶意。
    庭审中,兄弟搬家公司主张,兄弟平安公司在网站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兄弟搬家公司还主张,兄弟平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兄弟平安公司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成立时,兄弟搬家公司还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兄弟平安公司已于2015年开始注册“兄弟平安搬家”图文商标。兄弟平安公司还称,其与58同城网站存在合作关系,涉案链接均系58同城网站制作,但未就此进行举证。
    兄弟平安公司为证明其合法经营且不存在攀附兄弟搬家公司意图,提交了如下证据:公司章程、168防恶意点击合同、营业执照、赶集网服务合同、易企赢移动服务合同、百度推广合同、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
    另查一,兄弟搬家公司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58同城网络服务单》及兄弟搬家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中的资金明细,以证明其为防止消费者被兄弟平安公司链接误导而进行了推广行为。该服务单与资金明细均未显示与兄弟平安公司相关。
    另查二,兄弟搬家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就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与票据。兄弟搬家公司另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420元,并就此提交了票据。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合同、网站截图的公证书、判决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兄弟搬家公司系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兄弟平安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兄弟平安公司在58同城网站的相关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而该字样在文字组成与呼叫上,与兄弟搬家公司的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相同,且兄弟平安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亦与第11794793号所核定使用的搬运、运送家具等服务相同。综上,兄弟平安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兄弟平安公司称相关链接系由58同城网站制作的抗辩意见,因兄弟平安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兄弟平安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对于兄弟平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兄弟平安公司成立前,兄弟搬家公司就一直将“兄弟”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于搬家、运输等业务并获得多项荣誉,“兄弟搬家”亦于2012年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此,“兄弟搬家”作为兄弟搬家公司提供之服务的名称,能起到识别、区分经营主体的作用,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兄弟平安公司作为与兄弟搬家公司同属北京地区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兄弟搬家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但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足以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因此,兄弟平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兄弟平安公司虽提交证据欲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且不存在攀附兄弟搬家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但兄弟平安公司是否合法经营与其使用兄弟搬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亦无法证明兄弟平安公司无攀附兄弟搬家公司商誉的故意,故兄弟平安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兄弟搬家公司主张兄弟平安公司在相关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亦构成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前所述,兄弟平安公司在相关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前述规定,兄弟搬家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赔偿,本案中,兄弟搬家公司虽提交了其在58同城网站上进行推广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为防止混淆而产生的支出与兄弟平安公司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但对自身业务进行推广本就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且该证据亦未显示系针对兄弟平安公司行为而进行的推广,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然而,根据在案证据,在兄弟平安公司成立前,兄弟搬家公司就以“兄弟搬家”作为其企业名称与服务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兄弟平安公司作为北京当地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情况,兄弟平安公司在兄弟搬家公司向58同城网站投诉及另案诉讼后,仍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作为其链接标题,反复侵犯兄弟搬家公司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兄弟平安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综合考虑兄弟搬家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兄弟平安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一审法院认为兄弟搬家公司分别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其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程度,亦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兄弟搬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三、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兄弟搬家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四、兄弟平安公司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兄弟搬家公司合理支出6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4元,由兄弟平安公司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主张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存在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58同城网站的相关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系在与被上诉人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相同的搬运、运送家具等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在先生效判决所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的企业字号“兄弟搬家”因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搬运、运送家具等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兄弟搬家字号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上诉人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被上诉人商品或者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兄弟搬家公司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名称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因此其涉案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企业名称登记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不意味着实质上不够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在使用企业名称及经营活动中故意使用与被上诉人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兄弟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4元,由兄弟平安(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岳展羽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