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91 2002年注册的“令狐冲”商标被宣告无效,三点感想

〖2022/10/26 13:13:4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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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令狐冲是我最喜欢的角色,虽然是虚拟人物,但真是世上最理想的男性,有能力、有爱心、有底线。显然喜欢他的人不止我一个,有一家公司于2001年申请人这件商标“令狐冲LINGHUCHONG及图形”,于2002年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卫生消毒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消毒纸巾商品上。

    2018年12月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该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注册人不服,提起诉讼,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注册人还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断维持原判。至此,这件商标终于宣告注册无效。

    本案有意思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该商标在注册20年后,被宣告无效。三级审理机关均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李XX公司注册了670余件商标,分别在第3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除诉争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雅鲁藏布”“唐古拉”“昆仑”“珠穆朗玛”“绿野仙踪”等知名地点或景点名称、文学作品名称的商标,李XX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而我清楚的记得当年2010年以前,我裁定的若干案件因为适用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被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也就是说,假如十年前有人提起对这件商标的无效宣告的话,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此一时彼一时也。

    二是该商标申请人有自己的主商标,也进行了大量使用。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2]537号《关于认定“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李XX公司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湖北工商行政管理局也颁发了关于认定“李时珍及图”“本草纲目”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荣誉证书。可见李XX是一家真正使用品牌的公司,并不是专门囤积商标的。不过这些理由都没有被审理机关接受,“令狐冲”商标还是被宣告无效。所以,就算有已经使用并获得较高商誉的商标,但也不影响另一件商标在注册20年后被宣告无效。此一件彼一件也。

    三是本案的无效宣告申请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对多家公司注册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但得到的支持并不一样。比如这件商标“令狐冲”,国知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令狐冲”为金庸先生于1969年创作完成的《笑傲江湖》武侠小说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金庸先生及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果,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金庸先生及申请人投入相当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令狐冲”作为在先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在先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令狐冲”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与该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他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这件商标的注册人不是李XX公司,当然注册时间也晚一点,是2018年,到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没有超过5年,所以适用的法条也不一样。此一案彼一案也。

    最后要说的就是,不管是此时彼时、此案彼案,结局都是对与金庸无关的“令狐冲”商标宣告无效。原因就是一个:人家种的瓜,你不能摘。人家创造的人物名,你也不能用来发财。(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