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4倍惩罚性赔偿

〖2022/11/3 8:44:53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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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令人眼前一亮的是,该案在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还对其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是该院对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

  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被起诉

  2022年4月19日,湖南希箭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希箭公司)将长沙市芙蓉区涛燕建材商行(以下简称芙蓉区涛燕商行)、张家界市桑植县某酒店(以下简称桑植某酒店)告上法庭。理由是桑植某酒店内使用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带有原告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包括面盆、花洒、水龙头、马桶、地漏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桑植某酒店停止使用、拆除涉案产品并赔偿损失,芙蓉区涛燕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湖南希箭公司系“HOROW”“希箭”“HOROW希箭卫浴”商标权利人。该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桑植某酒店使用带有原告“HOROW”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并进行公证取证。经调查,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两被告对于上述卫浴产品的交易签订一份《希箭卫浴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芙蓉区涛燕商行需确保提供的产品为希箭正品,合同金额为78501元。

  对于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情况,芙蓉区涛燕商行表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湖南希箭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提供。但在法院责令芙蓉区涛燕商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中显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卫浴公司。同时,上述相关资料显示销售给桑植某酒店的涉案卫浴产品供货成本为63806元,经计算芙蓉区涛燕商行在本次交易中的获利14695元。另外,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作为与原告有代理销售关系的公司的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该公司也进行了名称变更。

  法院作出4倍惩罚性赔偿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认定被告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对原告品牌、购货渠道等较为熟悉了解,仍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故意侵权明显。同时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存在庭前隐匿证据、庭审中虚假陈述货品来源、诉讼过程中转让与原告有代理关系的公司股权且更名等情况,结合上述情况且考虑其销售规模、侵权性质、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可以认定其侵权情节严重。

  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经查明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14695元,以该数额作为赔偿基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赔偿倍数的确定,考虑到本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后续使用对原告带来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四倍,以此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8780元,同时酌定支持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被告桑植某酒店并未制作、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将购买的侵权产品用于酒店经营也未超出使用范畴,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购买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明知是侵权产品依然支付不合理对价进行购买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07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以惩罚性赔偿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10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马铁夫。马铁夫表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当前我国存在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对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马铁夫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已对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侵权”;二是客观上“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赔偿基数等难以认定,其中赔偿基数可选择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权利使用费来确定,本案中原告对其实际损失难以举证,也无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提供进货单据、支付凭证等资料,否则可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基数,这样促使侵权人提供证据,从而以获利情况确定赔偿基数。此外,本案在认定被告桑植某酒店是否承担停止使用、拆除责任时,也充分考虑了民法典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该案一方面提醒商户,在售卖商品时一定要保证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并保留好凭据,诚信合法经营,避免自身成为不法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受害人。另一方面,以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反映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力度,也彰显了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使不法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判例样本。(记者余航 余知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