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执法与保护 | 天津市查办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案
〖2022/11/12 23:11:0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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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近年来,商贸流通领域呈现商标侵权行为易发多发态势,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天津市和平区市监局)高度关注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通过提前摸排、突击检查、行政约谈等方式对各类市场主办方加强日常监管,取得良好成效。本案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印发后,天津市首次查办的由于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麦购休闲广场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上, 内部经营商户涉及化妆品、服装、饰品、餐饮、娱乐等约20余个业种,是天津市和平区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监局接到举报,反映麦购休闲广场处有商户销售假冒商品,该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并于2020年7月20日对管理方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被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在后续检查中,执法人员多次发现市场内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遂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约谈。在执法人员两次告知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天津市和平区市监局依据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执法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的涉案商标都是知名度较高的奢侈品牌商标,当事人作为市场主办方,对涉案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应具有相当的了解。当事人虽然与经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违反法律法规会解除合同,但是在日常审查时,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适时阻止。作为市场主办方,在天津市和平区市监局对其行为发出通知后,管理流于形式,足见主观上具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未能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显而易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至于管理的商户不断发生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终,天津市和平区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市场主办方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 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 便利条件,表面上看没有参与侵权活动,但在客观上则构成了商标侵权活动的一部分。若被处罚人履行管理职责,则侵权行为就难以发生。因此,市场主办方的过错判断标准主要是“明知”,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户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市场主办方发出制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市场内商户售假行为仍屡禁不止,则市场主办方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所以,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实际上等同于参与了共同侵权行为。
      
    本案准确理解并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 此类案件加强查处力度,有助于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该案件,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俞风雷点评:近年来,天津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率先出台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是《商标法》新修订后,结合地方执法实践,对多发易发的销售活动中商标侵权、帮助侵权情形的具体法律适用。明确了市场主办方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帮助型间接侵权”认定是行政执法的难点,本案准确理解并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关于商标保护专用权范围的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统一执法标准,提升 行政执法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于佳)
    
    作者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