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条”短视频侵权泛滥难遏制 专家建议提高赔偿激励创新
〖2022/11/14 8:23:0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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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将长视频直接截取分成数个几分钟或几十秒的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上,这种影视剧观看模式已经司空见惯,并有一个专门称谓:“切条”短视频。在算法推荐的加持下,这些“切条”的侵权短视频正在以“热榜”、“合集”、“搜索”等方式大行其道、肆意传播。
      近日,热播网剧《云南虫谷》遭遇短视频侵权一案宣判,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赔偿3200万元。法院认为,抖音APP的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有大量侵害《云南虫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没有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11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与会专家表示,短视频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新业态,面对“切条”短视频侵权泛滥的行业问题,短视频平台应当将内容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对侵权视频进行事前过滤审查,这具有现实需要和法理基础。目前,短视频侵权案件司法判赔金额普遍偏低,无法起到遏制侵权的作用,唯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损害赔偿金额,才能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表示,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推荐。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我们不能“刻舟求剑”,不能用老办法来解决现有的版权新问题。
      从近年来内容版权领域的司法判例来看,多地法院普遍加大了判赔力度,著作权领域的高判赔或将成为趋势。早在2018年,优酷起诉沃视频侵权电视剧《军师联盟》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电视剧的热播度、许可费金额、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平台的播放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侵权赔偿额每集为45万元,35集共计1575万元。今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显示,浦东法院对于文创版权案件最高判赔金额曾达到2000万元。
      算法推荐催化“切条”短视频侵权
      相比互联网发展早期的盗版泛滥,如今的“切条”短视频以算法推荐形成“热榜”“合集”“相关搜索”等新形态、新模式。借助信息流算法推荐技术,短视频内容在快速分发的同时,也让“切条”短视频侵权插上了“翅膀”。
      在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延禧攻略》案件中,原告爱奇艺称被告今日头条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延禧攻略》“切条”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而在《云南虫谷》案中,判决书显示,涉案《云南虫谷》作品在热播期内在抖音平台总话题播放量更是高达5.71亿次。
      在短视频平台被诉侵权的案件中,平台方多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权利人则认为,虽然算法推荐下的内容分发是机器自动完成,但算法背后仍然体现了开发者的意志。
      在《延禧攻略》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作出明确认定。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更加先进和高效的服务也存在着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加重侵权传播后果的风险。字节跳动公司与不采用算法推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相比,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类似的司法判例并不少见。在爱奇艺诉快手侵权《老九门》的案件中,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快手短视频平台将各类热播影视作品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涉案侵权视频,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的,在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权《云南虫谷》的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APP的运营方微播视界公司在其具有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有效治理的能力下,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放任甚至便利了大量侵害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短视频通过“抖音”平台和“抖音”平台内的诸多创作工具进行发布和传播。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表示,算法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什么模型什么推荐特征等纳入算法不是中立的,代表了开发者的意志和意图,已经失去中立性。“3Q”案件不正当竞争判决书中有一句判词:“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技术革新应当成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同样,算法也可以成为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工具,不能借算法技术之名行侵权之实。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认为,在以用户为中心的观察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此外,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认为,头部企业应当运用新技术,积极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情综合考量,但总体趋势来看,短视频产业所呈现出的产业特征要求其承担更高的版权侵权注意义务有其必要性。尤其是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平台提升侵权预见能力创造了条件,应加强技术的运用防范侵权风险。
      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敏认为,短视频在我国发展迅速,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得到了业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短视频平台因为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流量和广告获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短视频平台应当在上传时进行初步的侵权审查,并在经营中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短视频上传时平台应进行形式审查,收到通知后平台应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费安玲认为,对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而言,法律责任的判断依然源自《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这是规则底线。与此同时,短视频平台对其平台上展示的短视频的法律责任还有三个特别规则的考虑:一是对短视频形式审查的当然责任;二是对短视频实质审查的告知后责任;三是算法推送产生的扩大侵权的推定过失责任。尤其是算法推送导致侵权后果扩大的责任,值得注意。目前,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情况极为普遍,同时算法推荐会产生扩大侵权后果的客观事实。因此,当短视频平台因算法推荐推送的内容产生扩大侵权效果时,应当适用过失推定责任的规则。
      专家建言从被动“通知-删除”规则过度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
在“切条”短视频被诉案件中,一些短视频平台多以“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和“避风港”规则为由,进行抗辩。然而,“避风港”规则诞生于互联网早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年的“避风港”规则已经无法实现利益平衡。
      在《云南虫谷》案中,法院认为,“通知-删除”等通行规则的存在,恰是考虑到内容平台方并非全知全能,而内容创作者进行创作的具体形式和展现内容则层出不穷,故对平台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豁免。但是,这并不代表平台不应、不需、不能对重点内容进行更多关注,并对重点内容采取区分性的审核策略和推荐算法。对于占据“热榜”前列的热播影视剧,平台方恰恰更应该有所作为。
      张楚认为,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所以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认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及商业发展情况下,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平台责任的设定应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卢海君表示,一方面,现有平台在内容识别、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能力都有极大提高。这体现在了短视频平台现在的繁荣业态上。因此,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对拦截侵权无能为力、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等都是说不通的。为了避免平台与权利人的利益失衡,短视频平台应当先获得授权再传播,应当以授权内容的传播作为基础,辅之以对侵权内容的惩诫。另外一方面,目前平台具有多重身份,不只是单纯的提供服务,还有其他功能。对于短视频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多元角度来理解。为了遏制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制止侵权需要多种手段并用。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的发生。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算法推荐的发展,短视频新业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侵权法律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当新技术带来新的冲击后,“避风港”规则的评判标准、适用规则如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需要重新来审视当初确立的规则、标准是否可循。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的程序法上规则,而不是实体法上免责的规则。同时,通知的时候,侵权行为早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不能再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解决短视频平台侵权泛滥的规制,应当多管齐下,网络平台理应主动作为,发挥积极的作用。
      姚兵兵认为,司法应当积极回应产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调节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考察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版权治理措施是否适当时,既要以其客观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为限,也应要求平台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采取符合其商业模式、体现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预防性措施,推动短视频治理和行业健康发展。
      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早在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就约谈抖音、快手、西瓜视频、梨视频、B站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要求其加强版权管理,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的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
      一些短视频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渐强,理应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的呼声也在升高。欧盟在2019年通过新的版权法案《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互联网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中国应当参考欧盟指令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目前只是时间及具体建构问题。
      2022年9月,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其中就包括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从六个方面指出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一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极为严重,版权侵权尤其是重灾区,理应加大版权保护力度。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三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但现今算法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拥有技术优势的内容分发平台承担与其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四是作品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变,短视频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一,短视频对长视频具有市场替代性,对长视频权利损害非常巨大。五是版权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版权成本急剧增加。六是由于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完全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著作权领域侵权赔偿额不断提高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在侵权赔偿标准上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到《民法典》,在修订和颁布之后都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国家法律和司法裁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总趋势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判赔金额越来越高,也在倒逼平台去购买版权。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认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相比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普遍偏低。相比于“香兰素”专利1.59亿元的赔偿数额、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7900万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领域的判赔金额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甚至在游戏领域都有几千万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损害赔偿金额极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切条”短视频侵权势头不减,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包括损害赔偿的金额太低。王艳芳认为,各种大热的影视剧被严重侵权,国内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的大案频频发生,如果对比国外相关平台业务模式,再对比已有多起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值得我们反思。
      国外著作权领域的高判赔案件更加普遍。今年11月,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陪审团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Grande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公司(简称Grande)须向多家唱片公司,包括环球音乐集团、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等支付超4670万美元。陪审团裁定,Grande 没有阻止其订阅用户的故意重复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按照每个作品33000美元的赔偿费用,须支付超4670万美元(约3.39亿元)。
      近年来,多地法院普遍加大了著作权领域的判赔力度。今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显示,在判决的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判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8件,同比增长47.4%,最高判赔金额达到2000万元,同比增加了279%,表明浦东法院惩处侵犯文创版权力度不断加大。
      针对短视频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张敏建议,不应仅考虑被侵权作品的制作成本,还应考虑权利人应获得的收益。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减少支出的许可费用计算。许可费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被侵权作品在制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二是被侵权作品著作权人可能获得的收益,这二部分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王艳芳认为,回顾全球的音乐版权正版化过程,目前短视频侵权判赔是否过高,个人认为高与低不是一个主观感觉问题,法院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作品制作成本巨大,被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是巨大的,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也是适当的。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判令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过大,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但从现实案例来看,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那么侵权收益远小于侵权成本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宋健认为,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并非一概高判,也更非一概低判。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代价。同时,可预期的是,个案中的高判赔也必然会有所增加,当然最重要的是,与当前专利、商标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一样,版权视频领域的高判赔额案件,也应当是精细计算出来的,且在判决书中呈现详细计算的依据。即原告应当详细提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甚至多种计算方式、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而被告也应当提供详细的抗辩理由以及计算方式和相应的证据。如果被告仅作消极抗辩,甚至拒绝提供证据,则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增大,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只能适用法定赔偿。这是当前关于损害赔偿确定司法理念的重大变化,体现了司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诚信、积极参与诉讼的价值导向,使得司法确定的赔偿额更为公平合理,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才能够减少侵权,普遍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瑛总结研讨会上专家讨论形成的“五个共识”:一是当前短视频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侵权现象严重,应当加强规范运行;二是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随着技术的进步、产业的需求,短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三是短视频平台应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且进行内容过滤成为必要和可能;四是短视频侵权案件司法判赔金额普遍不高,起不到遏制侵权的目的,只有提高判赔金额,才能起到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的目的;五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在平台治理中应当融入信用的理念,实行信用监管“契约式”,在行政和司法保护之外,发挥信用长效机制中的事前预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