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2/11/29 9:48:1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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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十条。

    (一)第一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并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将知识产权鉴定定义为: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第二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涉及的具体领域。考虑到部门职责和知识产权主要领域案件特点,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其中,“各类知识产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客体。

    (三)第三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性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第四至八条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其中,第七条中重点提出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其中,第八条重点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强调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九条规定《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六)第十条规定《意见》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