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欧盟法院对芬兰最高院请示的有关重新灌装商品的商标使用问题作出初裁(C-197/21)。
    
    SodaStream公司生产和销售碳酸化设备,使用这种设备,消费者就可以用自来水制成碳酸水或是其他软饮。SodaStream公司在芬兰销售前述产品时会带一个可重复充二氧化碳的铝罐,这个罐也有单独出售。SodaStream公司注册有欧盟和国内商标SodaStream以及SODA-CLUB。这些商标都以标签或是刻花的形式显示在铝罐上。 
       被告MySoda公司销售MySoda牌碳酸设备,一般不包括二氧化碳罐。2016年起,被告在芬兰出售二氧化碳充气罐,罐子与它自己以及原告的碳酸设备都适配。其中有些其实是原告的罐子。被告是从贩卖机上回收了消费者放回的原告罐子,去除了原告的标签,但罐子上暗刻的原告商标仍然可见。被告的罐子有两种标注形式,一是粉色标签,上面很大的MySoda标志以及“芬兰二氧化碳,用于碳酸设备”的字样,还有印刷体的小字MySoda名称及网址。二是白色标签,包含五种不同语言的大写字母“二氧化碳”,注明了MySoda是装瓶公司,但声明MySoda与瓶子的最初的供应商或瓶子上出现的商标没有联系。白色标签上也有MySoda公司的网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灌装行为本身并没有损害原告利益,但标签的使用上,白色的不侵权,粉色的侵权,因为粉色标签会引人误解原、被告存在经济上的联系。双方都上诉。芬兰最高院2021年3月9日请示欧盟法院就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回复。芬兰最高院关心的主要是商标权利人已经把带有相关商标的商品投放欧盟市场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反对他人的再利用和再灌装行为。芬兰最高院注意到本案和Viking Gas案(C-46/10)有关联,在Viking Gas案中欧盟法院的初裁曾指出,商标权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液化气罐)后即用尽,商标权利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阻止他人在液化气罐已经出售给消费者之后对该液化气罐进行重新灌装并销售。但芬兰最高院也发现,Viking Gas案中,重新罐装的一方并没有去除或覆盖原商标权利人的标签,和本案不同。
       欧盟法院初裁回应道:商标所有人是否可以反对随后销售带有其商标的商品,特别是转售商去除原标签贴新标签,但原来源标志仍然可见时,要审查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尤其是商标标注来源的基本功能。根据Viking Gas案,如果改变或破坏了商品,那商标权利是不用尽的,商标权利人仍然可以反对他人随后的灌装行为。在药品进口再包装的问题上,就有在先判例做出一系列规定来落实这一点(Bristol-Myers Squibb案C-427/93,C-429/93 and C-436/93);除了改变产品之外,还有一种“有损”的情况,那就是如果第三方使用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严重损害该商标的声誉,也存在这种正当理由,或该使用的方式给人以商标所有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存在经济联系的印象,尤其让人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分销商,或两者存在特殊关系(参见Portakabin案,C-558/08,以及Viking Gas案,C-46/10)。
 
        经过层层分析,欧盟法院最后对本案给出了结论性的回复:根据欧盟商标的条例 (EU) 2017/1001第15(2)条以及商标指令 (EU) 2015/2436的第15(2)条:商标权利人已经把带有相关商标的商品投放欧盟市场,并且打算重复使用或灌装,那么,如随后有其他经销商重新灌装,去除带有原商标的标签,贴附了其他的标签,但商品上能显示表示来源的商标,原商标权利人是无权反对的。除非这种重新贴附标签的行为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认为经销商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经济联系。判断是否有这种混淆可能性,要综合审查商品上新标签的情况,以及该领域经销的实践和消费者对这种做法的认知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