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96 “微信”是驰名商标,他人还能注册“微信树”商标吗 |
〖2022/12/22 9:26: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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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zym微信公众号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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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正式开始了我的微信小视频直播,好多老朋友都来了,好感动。一直以来,我都想做些探讨专业内容的交流活动,现在通过直播的方式进行,倒还真是方便。我想以轻松方式聊聊关于专业学习的认知、方法、途径、工具以及知识点。初步计划每周二、四晚上八点,一起聊聊天,读读书,漫谈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最有趣之处在于其和现实社会结合紧密,商标尤其如此。本是些普通的文字或符号,由于某个特定的厂商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成为了品牌,这些文字和符号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和价值。我最近在看的一本书《高势能品牌》中,作者认为品牌是企业的信仰。虽然作者眼里的品牌是包括商标在内的多元素组合,但毕竟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承载体,可见一旦文字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意义就变得格外高端大气起来。
    比如“微信”,当这两个字所承载的涵义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后,“微信”作为商标的归属就不能随意发生变化,否则影响的不仅是权利人的利益,对巨大的使用群体来说,也会因混淆误认而带来伤害。比如我,写文章是在微信公众号上,和他人联系是用微信沟通,做小视频或直播也是在微信平台上,对微信已建立了依赖和信任。如果看到一个“微信树”的金融服务,几乎下意识会认为这也是来自于和微信的同一个主体,即腾讯公司。但事实是,这一件“微信树“商标,是另一家酒业公司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后,被腾讯公司提起了异议。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微信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2047号、第29089811号“微信及图”、第16152613号“微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金融担保(担保服务);典当经纪;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微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微信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82658号“微信树”商标不予注册。
    这一份决定书的另一个值得推荐之处是,同时适用了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我一直认为这两个条款解决的是不同问题,不能因为适用了第三十条就不适用第十三条。虽然我也非常理解不同时适用这两个法条的原因。所以,就这个案例而言,专业的人要看到的是两个条款的同时适用。
    外行的人则要明白,如果这个“微信树”上真的结了“微信果”的话,我想绝大多数的人会以为这“微信果”也属于腾讯公司。对于上网的中国人来说,微信是生活中的日常组成,但“微信“也确实是人家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所以,就不要把“微信”这样的再用做商标了。这个商业标志,在目前的使用状态下,和腾讯已经紧密唯一对应。当然,其他知名品牌的名字也是这个道理,他人就不要再打主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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