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02 买个商标就能打赢侵权官司?“嗨吃家”案说不可以
〖2023/2/1 9:05:3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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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嗨吃客”和“嗨吃家”标识肯定近似,但这两件商标一定构成近似商标吗?不一定。两件商标的标识近似并不表示一定构成近似商标,只有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才构成近似商标,也才可能认定侵权行为。同时,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特定市场认知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嗨吃家”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嗨吃家公司受让了“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三件商标,认为被告乐达公司在酸辣粉丝上使用“嗨吃家”侵害了其商标权。但法院查明,在嗨吃家公司成立及受让“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商标之前,“嗨吃家”商标已被包括乐达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共同使用在酸辣粉商品上,并形成较大规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乐达公司在酸辣粉丝上使用“嗨吃家”是否侵害了嗨吃家公司的商标权。现结合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1.乐达公司在酸辣粉丝上使用的“嗨吃家”是否与嗨吃家公司的“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嗨吃家公司通过受让等方式享有“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等嗨吃系列商标,乐达公司申请注册了“嗨吃家”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均涵盖国际分类第30类,被控侵权商标与嗨吃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读音、文字含义较为相似,但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并非仅为标识构图意义上的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显著性看。“嗨吃”系网络流行用语,随着长期使用及普及,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大大减弱,其发挥商品来源功能的效果明显降低。从知名度看。“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注册商标仅在2020年至2021年使用在核定的“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上,在嗨吃家公司受让上述商标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存在商标性使用行为;而“嗨吃家”商标在嗨吃家公司成立及受让“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商标之前,已被包括乐达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共同使用在酸辣粉商品上,并形成较大规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在公众中的认可度远超“嗨吃客”等商标,成为省内多家媒体宣传报道百亿酸辣粉产业时重点提及的品牌,即便是嗨吃家公司成立以后,在其生产的酸辣粉上也是冠以“嗨吃客嗨吃家”字样,而非单独使用其“嗨吃客”注册商标。嗨吃家公司作为“嗨吃家”酸辣粉众多品牌之一,其“嗨吃客”等注册商标与乐达公司使用的“嗨吃家”商标相比,明显缺乏影响力。故本案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2.乐达公司使用“嗨吃家”的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本案中,嗨吃家公司与乐达公司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0类酸辣粉丝这一细分领域上存在竞争关系,与其他生产厂家一样共同使用“嗨吃家”商标,但不同的企业在相关产品上采取附加商号等方式,主动就此作了区分,对相关公众而言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乐达公司在酸辣粉丝上使用的“嗨吃家”并未侵害嗨吃家公司的商标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诚实信用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商标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兼有承载商誉的功能,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构成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等元素本身,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嗨吃家”商标系众多企业通过长期使用而逐渐形成的品牌,承载着相关实体企业的商誉,甚至成为消费者购物搜索的关键词,对以年轻人为主要消费群体及以网络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嗨吃家”生产企业而言,“嗨吃家”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嗨吃家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申请等方式取得“嗨吃”系列商标,多数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处于被申请撤销状态,现其对在先使用的企业提起系列侵权诉讼,诉请独享对“嗨吃”系列商标包括“嗨吃家”的专用权,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商标法的价值取向,也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综上,乐达公司在酸辣粉丝上使用“嗨吃家”不构成侵害嗨吃家公司的“嗨吃惑”“嗨吃客”“嗨呢家”商标权。
      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了嗨吃家公司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也算是苦口婆心地希望其他企业能够引以为戒。我在这里就也再次强调一下,在商标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所以,永远要记得在案件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对方的不诚信。公道自在人心,法官首先是人。(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