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家柯晓军: “龙之战”的深层内涵
〖2001-8-14 8:5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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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瞩目的奥林巴斯相机侵权案,随着4月11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而愈益纷纷扬扬,“日本,又是日本!”在经历了“三菱”、“东芝”、“松下”以及新近发生的“修改教科书”风波后,人们容易把“东洋货”的质量和侵权问题混淆在一起,事实上,奥林巴斯这次“惹的祸”并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侵权问题,再深而言之,可能还涉及日本企业集体潜意识中存在的“歧视中国思潮”。
近代日本一直有一股歧视中国的思潮,这股思潮体现在经济上,就是有相当一批日本公司对中国市场明显地使用了歧视策略在经济学意义上具有区别对待的含义。改革开放之初,日本商品进入中国,就有价格歧视,质量歧视,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而且都是我们充当被告,但是“千禧龙”一声震响,奥林巴斯相机首开外企侵犯中国企业商标权并被推上被告席的纪录,这至少意味着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开始觉醒了。
4月18日,记者专程采访了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所属的上海商标事务所所长柯晓军,请他就此案谈谈自己的看法——
记者:柯所长,4月1日,我俩还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990”千赫“新闻后面的故事”节目就“奥林巴斯侵权”一案担任嘉宾主持,今天我们又得谈谈庭审情况,现在看来控辩双方的观点差距较大,日方一个突出的观点就是:“千禧龙”是时间特指,不是商标,因此在产品上印制时间概念不算是侵权,对此,您怎么看?
柯晓军:(仔细阅读有关庭审材料)……哪些图案、文字可以做商标,哪些不可以做商标,“商标法”里都有详细规定,“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要有显著性,第八条又规定哪些文字和图形不能做商标,都有明确的界定,一个商标的图形或文字只要不违反商标法规定,能鸬角鹕唐防丛吹淖饔茫⑽薏涣忌缁嵊跋欤话憔涂梢院戏ㄊ褂茫劣谒哪谌菔潜硐质奔浠故侨宋铮ㄖ灰奚缁岵涣加跋欤┠嵌际窃市淼模日沾税福丛拢谷展夜ど叹稚瘫昶郎笪被嵴较麓镂募祷亓巳丈桃蟪废扒ъ弊⒉岬牟坏鄙昵耄得魅丈蹋ū桓妫扒ъ皇鞘奔涓拍睢钡乃捣ㄔ诜缮鲜钦静蛔〗诺摹?br> 记者:庭审双方还有一个焦点是,“祥龙附体”到底是一种商家为公众的服务还是谋取商业利益?
柯晓军: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客观地说,商家的服务总是和其利益融为一体的,否则为什么同样的机型,贴不贴“千禧龙”就售价相差三四百元呢?事实上,通过服务而谋取利润是很正常的事,市场经济,有偿服务嘛,只要消费者认可,并无不当,日商在此问题上,把服务和利润割裂开来以脱卸牟利之嫌是没有意义的。
记者:在这场“龙之战”中,中方宋体金被日方指为“滥用商标专利权”,您怎么看?
柯晓军:任何指控都要有事实依据,民族感情是一回事,法律事实是另一回事,日方指责宋体金“滥用商标专利”,那就应该拿出相关事实来,“滥”者,“过度”、“随意”、“无选择”也,“滥用”一说最终还是需要事实支撑的。当然,宋体金也应该向法庭证明自己并无“滥用商标专利”并提供相关事实。
记者:目前是否存在“违法风险成本太低”而导致假冒侵权屡禁不止?
柯晓军:尽管我们一直在加大打假力度,但是“水涨船高”,上述现象的确还是存在。要知道,就世界范围看,“侵权假冒”的成本当然永远要低于“原创者”,否则从商业利益来说,假冒就毫无意义了。其次,尽管打假力度不断地增加,但是由于种种客观的原因,假冒者的行为不可能“经常性”地被查处,假如他假冒10次而只被查处二三次,那么他的利润仍将是诱人的,即令被查处五六次,只要有利润,他仍会干……
记者:还得提一个老话题。面临“入关”,很多商标意识强的企业家都想去国外注册商标,以免被侵权,但是他们该通过什么途径办理这样的手续呢?
柯晓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现在已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宋体金诉日商一案会如此轰动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如何取得国际商标权,按各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按地域性来考虑的,一商标在某地域注册就只能在某地享有权利,我们国家的企业要去国外注册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国际“马德里协定”的规定,由我们在各地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报到国家商标局,再由国家商标局报到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局”,由国际局通报给各个“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去注册你的商标,如果你在上海,就可以通过我们上海商标事务所办理去国外注册事务,我们已经办理了不少类似业务,通常一年之内就可以办妥(如果你所申请的国家对你的商标没有异议的话)。二,如果你的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话,我们就只能根据对方的有关法律,和对方商标专业机构联系注册,这样的手续稍许繁琐些,但也是能办妥的。总之,凡事预则立,一个企业家应该有“未雨绸缪”的眼光,现在不重视,到时候可就迟了,就这个意义而言,宋体金是优秀的,我们大家学习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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