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加强保护,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3/9/27 8:11:0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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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运用数字技术的创新成果重新塑造了人们的生活,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都对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创新驱动,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提出明确要求。

  平台经济技术创新呈现的新趋势、带来的新成果、提出的新问题也给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审查规则等积极适应现实、回应平台企业创新需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既有制度的调整潜力,以渐进式的完善有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中,笔者分别就专利审查规则如何适应平台经济中的用户体验性创新特点,以及如何规制平台经济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便利侵权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探讨。

  平台经济技术创新成果主要体现为专利,可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底层技术创新,即夯实平台科技底座的云计算、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二是用户体验性创新,即以流量竞争为目标,致力于提升用户体验,聚焦在人机、交互便捷、云到端响应快速、新业务模式运转流畅等效果改善。

  其中,用户体验性创新可以切中用户习惯、增加用户黏性进而提升用户规模,是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对于流量竞争的技术延伸,具有显著的商业效果,不仅为用户的生活提供了显著的便利性,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贡献。在商业实践中,平台企业高度重视用户体验性创新,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优化,产生大量围绕用户体验的专利成果。

  笔者分析发现,以用户体验为目标的专利产品,例如电商、外卖、网约车、社交和短视频等客户端或小程序,高频地出现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容易使得评判者忽略此类创新背后的从提炼用户需求到发现问题再到找到巧妙解法的技术改进逻辑,以及从多种替代方案中选择最为合适的方案所付出的劳动和创造,在创造性评价中面临着“事后诸葛亮”的考验。以智能柜无接触快速取餐的开柜控制方法专利和使用短链接的取件控制方法专利为例,智能柜开柜取件操作过程在硬件前端均可视,竞争者模仿复制门槛低,用户对场景、功能、操作熟悉,导致容易在使用中忽视其技术改进。

  因此,从鼓励技术创新出发,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的专利审查规则,坚持技术中立的基本原则,将改善用户体验作为创造性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以更好发挥专利审查向前激励创新、向后促进运用的“双向传导”功能。

  平台经济技术创新的快速演进,同时带来很多知识产权侵权便利,使平台企业承担了更高的侵权风险和经营成本,这无疑会阻碍平台经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发展。

  面对侵权便利和侵权多发问题,全球各地的立法机构正在积极应对。早在1997年,美国就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提出“避风港规则”,初步界定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我国在2006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民事侵权案件的增加,我国在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引入了修正后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并将其广泛应用到网络民事侵权领域。2018年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欧盟也在2019年通过了《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强制过滤义务。

  这种不断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回应方式也带来了某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阐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强调“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然而,“通知—删除”规则正由免责事由转变为归责要件,平台更多作为通知传递的管道,失去了对商户知识产权侵权的判断权,由此又造成了侵权纠纷解决利益天平的失衡。

  对此,笔者认为,在平衡平台经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治理中,应坚持  “各司其职,合作治理”的总体理念,即相关监管机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户多方主体各负其责、共同合作。同时,谨慎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建立事前监管制度,完善数字经济领域认定规则,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竞争执法,确保数字时代公共基础设施的充分可获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