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刊发张钰昊文章: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规则

〖2023/10/2 7:33:5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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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互联网信息时代改变了传统市场中的信息传播方式、交易模式和消费观念,商标使用也更加复杂、多元。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本身的呈现方式更加多元,商标使用呈现隐性化特征,比如用在检索关键词、域名、链接、网页标签中等。这种与实际商品或服务分离的商标使用方式及其他隐性宣传手段大量出现,与传统的商标使用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成为司法判定中的难点。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及争议点

        笔者经检索,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使用

        (二)APP标识中的商标使用。

        (三)电子弹窗中的商标使用

        (四)网络虚拟环境中的商标使用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规则

        (一)基本逻辑

        1.消费者识别标准。

        2.商业活动中使用。

        (二)认定要素

        1.使用目的。

        2.使用方式。

        3.使用效果。

        张钰昊,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现在工农法院审理民事快审案件,2023年2月16日至今,审理民事案件380余件,无一发回改判,其中2023年上半年快审法官审判质效取得了全省第一的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