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商标能否当作立体商标的平面呈现去审查?

〖2023/10/7 9:01:5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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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2023年7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商标无效案件中明确,不能把平面商标当作立体商标的平面呈现去审查。

        2010年1月26日,S.Tous公司获准注册涉案欧盟图形商标(见下图),使用于第14类珠宝。2017年,Apart公司提起无效,主要认为涉案标志没有显著性,且是仅由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2019年,撤销处驳回无效申请。随后,上诉委员会也没有支持无效,理由是,在案证据不能表明涉案商标在申请时缺乏显著性,是某种珠宝的常见外观,或是赋予了商品实质的价值。

        Apart公司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2023年7月26日,普通法院判决(T-591/21)维持注册。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一方面说涉案商标是图形商标,另一方面又把它当作立体商标去分析显著性,虽然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并无不同,但消费者并不习惯于将形状当做商业来源的识别标志,这加大了显著性的证明难度。

        本案中,“珠宝可能被做成泰迪熊的形状”不足以说明涉案商标就是商品形状的平面呈现。涉案商标可能以很多形式使用,比如使用在包装上等等,上诉委员会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这个错误也导致它又去比较这个形状和惯常形状的区别。但这个错误对其认定结论没有决定性影响,因为上诉委员会最终还是认为具有显著性。

        法院认为,正确的判断逻辑应该是,争议标志可以看作泰迪熊的轮廓,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幻想形象。它仅仅有可能引发人们对泰迪熊的联想,但未必所有的消费者都会这么认为。不管是否被看成泰迪熊,该形状都与珠宝无关,用在珠宝上有显著性。对于价值功能性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标记并不是商品(珠宝)的形状,该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