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赔偿500万元!将他人包装、装潢的设计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后果很严重……

〖2023/10/16 10:04:0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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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提起中华老字号“下关沱茶”,喜欢饮茶的人不会陌生,其“黄、绿色格纹圆扁盒”包装、装潢(下称涉案包装、装潢)具有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成为很多人选购正宗“下关沱茶”的重要参照。围绕这一包装、装潢,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下关沱茶公司)与云南涌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涌鑫公司)及其创始人邹某某产生了一场不正当竞争纠纷。

        今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云南涌鑫公司与邹某某的上诉请求,判定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所生产的云南沱茶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下关沱茶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云南涌鑫公司赔偿下关沱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邹某某对其中1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装近似起纷争

  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载明,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均采用相同的黄绿颜色色块、叶片状网格纹等方式及文字、字母等元素搭配,元素排列布局基本一致,包装盒体均为扁圆形柱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与其他同类茶叶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在文字设计、色彩运用等方面已形成了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自1978年作为下关茶厂所生产的茶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包装、装潢使用以来,经过长时间的持续使用、推广、销售等经营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与下关茶厂所生产的茶号为7663的云南沱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后下关茶厂进行多元化股权改制和重组,下关沱茶公司继承了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

  针对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基于案外人经受让取得境外商标而具备合法授权的主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俯视图基本一致,但该境外商标权益与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系不同权益,案外人取得该境外商标的行为及后期使用行为,并不产生继承及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法律后果。境外商标原注册人在欧洲经销云南普洱沱茶的行为,并不当然在我国产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益。

  同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提交的境外商标授权路径显示,邹某某在该授权路径的每个时间节点,均在参与授权的主体中担任管理职务,其对于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形成、使用等历史沿革均有直接接触机会,对涉案包装、装潢的来源和权益归属等情况亦具备知晓的高度可能,作为云南涌鑫公司的创始人,邹某某在设立与原所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时,对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使用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邹某某以个人名义经受让取得境外商标的同时,分别于2005年、2015年以个人名义将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等元素申请注册商标且以作者身份将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并交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使用,不具备主观善意的前提。

  此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自2006年以来,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带有涉案包装、装潢的7663云南沱茶商品,商品数量多、销售范围广、货值金额高,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综合考虑后,法院一审判决云南涌鑫公司赔偿下关沱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邹某某对其中1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涌鑫公司与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主张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顶格判赔引关注

  “该案是一起涉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件,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严重,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这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顶格赔偿案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赵虎分析指出,下关沱茶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享有的权益是通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而形成的,而非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取得。在此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识别性因素,以及相关消费者对其认知程度,判断其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否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这起案件中,云南涌鑫公司、邹某某以取得境外商标、美术作品登记等为由,主张其对涉案包装、装潢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赵虎表示,境外商标与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是不同的权益,其在欧洲的使用并不当然在我国产生受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美术作品登记也不能否定下关沱茶公司在先形成的包装、装潢权益。邹某某作为原被授权人,对涉案包装、装潢及其历史沿革情况理应知晓,其将涉案包装、装潢的设计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作品登记,难谓正当。

  “商品包装、装潢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如果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赵虎表示,经营主体在生产销售商品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经营主体应注意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自身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并积极关注市场情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本报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