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销渠道的正品香水是否构成侵权?
〖2023/10/21 8:38:02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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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为了保证品牌声望,奢侈品牌往往有自己的专销渠道。非专销渠道的第三方即使销售“正品”,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是否“权利用尽”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案原告隶属百年香水巨头Coty集团,是欧盟第79707号商标“CalvinKlein”以及第2786713号“JOOP!”商标的被许可人,其香水有专销体系。被告属于ALDISÜD集团,主要从事折扣零售业务。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获取并在店里销售一批正品CalvinKlein以及JOOP!香水,香水和一些多媒体商品一起放在抽屉和玻璃柜中,并被摆放在特价货物旁边。
原告认为被告丑化了它的商标,遂起诉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法院认为涉案香水不是奢侈品,也不会因被告的行为受到负面影响。原告上诉。
2023年6月29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I-20U278/20),认定被告展示涉案香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在广告册上的使用不侵权。
涉案商品是正品香水,对此双方没有争议。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的展售方式构成了《联盟商标条例》第15(2)条商标权利未用尽,商标权利人可以反对其销售的理由。对此,法院参考了欧盟法院在Dior案(C-337/95)的观点,也即“有损商标声誉即可成立前述合法理由”,指出经销商必须确保其广告无损商标所代表的奢华形象。特别高端的奢侈产品通常不会在折扣店销售,但不那么高端的品牌,则要具体分析。JOOP!和CalvinKlein虽然不是十分奢华,但应属于奢侈品,有自己的专销体系。
法院还参考欧盟Copad案(C-59/08),指出在折扣商店销售奢侈品时应考虑所涉奢侈品的性质、销量、权利人是否会让非专销渠道的折扣店销售,以及折扣店一般销售的商品和销售方式。涉案香水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10月销售,但只在2018年情人节周刊宣传册中进行了一次广告宣传。消费者会认为香水是被告商店的正常商品,销售也得到了原告同意。香水陈列在抽屉和玻璃橱柜中,没有以任何方式突显。玻璃柜也是店面常用的普通玻璃柜。也就是说,涉案陈列方式与原告商标的声誉根本不匹配,对商标声誉构成了损害。对于被告宣传周刊的香水广告,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主要是因为香水被作为情人节礼物与其他商品做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