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法典型案例】规范注册商标使用 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2023/10/28 9:53:4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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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自2022年5月1日以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一审普通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部分类型化典型案件,现将该类类型化典型案件予以梳理发布,以期对辖区内经营者予以风险提示,并由此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

        简要案情

        原告深圳某医疗电子公司系“某瑞”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02年6月7日核准注册,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类医疗分析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的“某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衡水某医疗器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输液椅、陪护椅、站立床、门诊床、按摩床、熏蒸床、输液架、天轨、担架、氧气瓶推车、体位垫……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原告认为被告为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某瑞”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某瑞斯”字号,与原告“某瑞”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某瑞”二字完全相同。“某瑞”商标注册在先,被告含有“某瑞斯”字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后;被告经营范围包含的医疗器械销售等内容,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品类重合“某瑞”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在全国医疗器械及医用仪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已提交证据证实了“某瑞”商标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相同及相似的名称,并以该企业名称开展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市场经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存在部分经营者为使自身或者自身产品获得较高的市场接受度,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到企业名称中或将其使用在店招中,这种行为属于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本案中被告并未突出使用“某瑞”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但其将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使用到其企业名称中且两者同在医疗器械行业经营,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类案件中,大家往往会疑惑明明是经过行政机构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怎么会侵权呢,因为企业名称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而商标主要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由此产生了二者的冲突。此类纠纷法院会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裁判。本案中被告注册登记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后,且原告的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侵权行为的产生。(孙瑞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