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38 不是企查查公司的“企查查”商标,结局会怎样?

〖2023/10/30 8:20:4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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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每次向商标圈外朋友们普法,我都要讲一下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强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不相同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不同的主体是可以注册相同的标识作为商标的。这一点基本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别人凭什么要注册自己的品牌呢?在大家心里,谁创建的品牌就属于谁的,不管使用在什么商品上。

        对于品牌来说,是不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品牌厂家想把品牌使用在什么商品和服务上就使用在什么商品和服务上,而消费者一般也会把同一品牌的商品和服务识别为来自于同一厂商。但商标就是要分类,一直在分类。所以,就会出现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会有不同的人注册同样标识的商标,比如这件第43971713号“企查查”商标,注册人就不是企查查公司,而是另一家公司。

        这件第43971713号“企查查”商标指定指使的服务是第35类的3504、3507、3508、3509四个小组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项目,而企查查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138870号“企查查”商标、第42040575号“企查查”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是第35类  的3501、3502、3503、3506四个小组的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按照当下的商标审查标准,不同小组的服务上可以并存同样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

        事实上,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确实和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有所区别,因此,第43971713号“企查查”商标被核准注册了。但注册后,企查查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对第43971713号“企查查”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国知局审理认为,第43971713号争议商标“企查查”与第18138870号“企查查”商标、第42040575号“企查查”商标两件在先的引证商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全部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时,根据申请人(企查查公司)在案提交的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资料、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照片等证据可知,其“企查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支持这份无效宣告裁定。公众不会按照商标的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消费,在企查查这个品牌已经有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企查查的品牌就会认为相关服务来自于企查查公司。说到底,不同主体的两件商标能不能共存,最重要的是要看相关公众会不会对品牌产生误认,会不会买错商品和服务。只要可能发生混淆误认,不管在什么商品或服务上,两件商标都不应该共存。

        这个案件也说明,在商标的注册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认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无效宣告程序中更加灵活和尊重客观事实。这也说明,就算是一件商标注册了,也不代表其权利是稳定的,只要其注册本身缺乏正当性,就可能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