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腾讯新闻上回答了一个关于“遥遥领先”商标的问题

〖2023/10/31 8:08:0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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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朋友邀请我在腾讯新闻上回答下面这个问题。本来想简单说两句,结果写了一千多字。因为问题字挺少,朋友想知道的东西有点多。

        我想这个问题的提问者应该不是法律专业的,起码不是研究商标法的。需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却有三个。

        一个问题是“遥遥领先”商标能注册成功吗?准确的答案只有商标审查员做出正式决定来回答,其他人的答案只是一种基于自身认识作出的可能性判断。如果仅仅从这个四字标识的意思讨论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那么答案是现成的,已经有多个“遥遥领先”商标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也就是说,根据2018年的审查标准,“遥遥领先”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至于华为的“遥遥领先”是能否注册成功,取决于这件商标申请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在这些商品上是不是已有在先的“遥遥领先”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的另一层含义是由于华为的使用,现在“遥遥领先”成为一个网络热词,是否还可以注册为商标。有些网络热词确实不宜作为商标使用,行政机关也确实驳回了部分网络热词商标的申请。不过我个人认为“遥遥领先”不管是不是热词或者谁把它变成了热词,都不影响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性质。

        现在来解释三个概念。第一个是已申请“遥遥领先”商标,这是个不标准表述,说到商标,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在XXXX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XX商标。只有指出在什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商标,才能做出能否注册的判断,因为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只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才存在。中国商标法允许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注册同样的标识为商标。也就是说,就算华为在手机、汽车商品上注册了遥遥领先商标,我也可以在水杯、桌子上也申请注册遥遥领先商标。商标法最有意思的地方就是,绝对不能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把他人商标、名字、作品注册为商标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如果注册满五年后,就是合法的商标,就算是真正的在先权利人也不能再把这些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二个概念是“带营销属性”的名字。商标注册是个法律问题,营销是个市场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不存在营销的概念,只是探讨作为商标的标识本身是否具有其固有含义。商标是商业标志,其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商标标识有没有固有含义不影响商标的功能,比如“小米”有固有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时是指商品来自于小米公司,“腾讯”没有固有含义,只能表达商品或服务来自于腾讯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商标使用时,“小米”和“腾讯”的作用是一样的,如果分了高下,也只是品牌的力量,与标识本身的含义无关。因此“带营销属性”的名字这个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讲,没有讨论性。

        相关公众也不用担心“遥遥领先”注册为商标后,其他主体不能使用这个词。小米、长城、开心、荣耀、苹果都是商标,也毫不影响这些词在固有含义下的使用。“遥遥领先”也一样,注册成为商标只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垄断这个词的使用权,他人只要不在和注册商标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为商标,就没有什么问题。

        第三个概念没有明说,但其实包含在内了,  就是“遥遥领先”是否有夸大宣传的意思,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这个倒真是一个在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现在审查标准对表达了商品特点的词汇比较严格,多件类似商标比如“大方好品”等都被驳回申请。我个人的观点是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只要一个标识(不管是什么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被相关公众识别,主要功能就是识牌购物了,标识本身的固有含义就退居其次甚至被忽视,我们看到“小米”手机时根本不会去想小米是做粥的那个小米。因此,就算消费者看到“遥遥领先”可能下意识觉得这商品质量不错,但没有谁会仅仅根据标识本身含义美好就去购物,当年“王牌”电视那么火,也不是每个人都去买,现在这个品牌都淡出了公众视野。商标标识的固有含义多么美好,商品也不会仅仅依靠标识就占领市场,走进消费者心中,靠的还是过硬的质量和优良的服务。(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