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名牌、“搭便车”虚假宣传要担责丨“双十一”电商经营宝典
〖2023/11/3 8:28:3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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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双十一”购物节在即,电商企业如何冲销量不翻车?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双十一”电商经营宝典,以案释法为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本期导读:以“李鬼”充“李逵”,写“sony”卖“soyn”,为冲销量虚假宣传要担责。
案情简介:某公司在产品展示页面多处标注其销售的电视机品牌为“索尼”,但在消费者下单后,收到的产品却为“soyn”而并非熟悉的“sony”品牌。该公司故意向消费者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某公司在其销售的相机机身上标注商品为“佳能”品牌,然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经后续鉴定,认定相机的电池和充电器并非佳能公司的原装产品。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该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标识是区别商品的身份标签,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针对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依据其受到的损失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故意蹭名牌、“搭便车”,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提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作为优势一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不作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对法律无强制性要求的内容,经营者可以在商品或其包装中标示,但不得带有欺骗性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