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40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吗?施华蔻案告诉你答案
〖2023/11/14 8:25:2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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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第4877807号“施华蔻”文字商标,2005年9月申请,2009年5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4类“医疗诊所、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2022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77807号“施华蔻”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裁定该商标无效。但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该商标所有人通过许可加盟等方式,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
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上述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提出侵权诉讼。汉高公司就是我们熟悉的护发用品施华蔻品牌的所有人,拥有第147629号“图形”、G714889号“SCHWARZKOPF PROFESSIONAL及图形”、第5043686号“施华蔻;SCHWARZKOPF EXTRA CARE”商标。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被告不当抢注“施华蔻”商标并借以实施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判赔1500万。本案二审判决书两万多字,从多方面论述了侵权的性质及高额判赔的理由。这里只说一个知识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也要为其无效前的侵权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傍靠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就算注册了,也不表示就可以随意使用,因为终有一天,这件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原因让一件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都相当于这件商标从来没有注册过。
并不是所有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在无效前的使用行为都会被追究,只有恶意明显的情况下,一般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明知汉高公司施华蔻品牌在护发用品上知名度很高,还利用商标分商品类别注册的规则在理发店服务上注册施华蔻商标并进行使用,开展“施华蔻”美发店连锁加盟业务,且在介绍中指出:“施华蔻,创立于1898年,是当今世界三大美发化妆品品牌之一,销售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受到众多国际专业发型师的认可和推崇。”这明显具有主观攀附驰名商标并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因此,两审法院都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1500万的高额赔偿。
想说的另一点是,注册商标多次转让并不能改变其注册行为的性质。本案中这件侵权“施华蔻”商标由自然人注册,然后经两次转让,并在注册超过5年后才开始通过许可加盟的方式大规模使用,三年间加盟店超过了1000家。不知道他们的获利是多少,但他们可能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可能还要承担返还商标许可费用的责任。法律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法律总是要给予驰名商标强保护。赤裸裸的想钻法律的空子是行不通的,注册了商标似乎一时看起来行通了,但那也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