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发放虚假优惠券来“引流”?法律风险是……

〖2023/11/16 8:43:0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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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双十一”期间,各大电商平台都会发放一些优惠券以拉动销量。然而,也有个别公司会通过发放涉嫌虚假宣传的优惠券来提高自身流量。殊不知,该行为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二原告)起诉上海维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甄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珏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被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支付二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针对该案被诉行为,二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浦东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支付宝”App中投放、推送涉案优惠券。随后,二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浦东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该案,并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原告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支付宝”App的运营主体和支付服务提供方,享有基于“支付宝”产生的合法竞争利益。在“支付宝”平台,商家可以通过自主配置优惠券、会员卡、红包等权益服务供用户领取和使用,并在满足规则条件下将这些服务在“支付宝”首页、活动会场、搜索等场景投放。二原告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上,还进行审查、监控和治理等,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神奇特权”App及网站的经营者,为增加用户访问数量,在“支付宝”众多营销场景中批量投放涉嫌虚假宣传的优惠券,并以核销和使用优惠券为名诱导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神奇特权”App。同时,其界面设计高度仿冒“支付宝”官方优惠券领取页面,并通过强制跳转链接及非必要弹窗等方式,迫使用户留在涉案页面。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二原告采取屏蔽措施后,三被告仍频繁更换域名予以对抗,破坏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此,三被告辩称,其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神奇特权”App在多处均明确标注优惠券由“神奇特权”提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且优惠券模板多种多样,对这些页面装潢,二原告不存在绝对权益,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仿冒。同时,三被告在优惠券的活动规则中明确标注了使用方法,不存在虚假宣传,其就优惠券业务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不存在强制跳转等行为。“支付宝”作为开放性平台,允许第三方介入服务就必然会进入第三方服务商界面,因此不存在“支付宝”流量受损的问题,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请。

  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经营的是互联网优惠券分发、使用业务,二原告经营的则是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其业务也包含话费充值。双方既存在具体业务内容的交叉,又面临共同的互联网流量及交易机会的争夺,两者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具体行为来看,法院认为,“支付宝”的蓝底白色包装、装潢采用大色块及简洁字体,为消费者所熟知,该包装、装潢经“支付宝”官方大量使用,已形成显著特征。涉案优惠券的包装、装潢在页面布局、色彩选择以及按钮样式等组合上,与二原告的包装、装潢仅在形状、布局、样式上存在细微差异,两者间构成近似。当消费者在“支付宝”App中获得该包装、装潢的优惠券时,会认为来源于“支付宝”官方或与官方存在关联。三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仿冒,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法院还认为,三被告投放的涉案优惠券,其实质是以约20元购买20张5元话费优惠券,且在三被告网站上每充值100元方可使用1张。三被告未准确标明优惠券使用方法及优惠程度,仅以大字体、显著颜色字样标明“话费充值券包”“100元”等进行表述,并辅以“立即领取”按钮,令消费者误认为是直接领取100元的话费充值券包。该宣传明显与实际不符,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三被告网站购买涉案优惠券后,还会反复弹出标明“限时特价”“100元手机话费券”等优惠券窗口,点击该优惠券后,会再次弹出前述相同的宣传页面,经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这种设置强制跳转以及非必要弹窗的行为实质性干扰或影响了用户关闭弹窗,违反商业道德。该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作为同业竞争者的二原告权益,亦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曹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