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司法建议,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2023/11/18 8:46:5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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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13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涉电影作品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16万件。近5年来,涉电影作品案件年均增长7.46%,高于同期普通民事案件4.73个百分点……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与中国电影家协会共同主办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金鸡百花电影节首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厦门举行。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发布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为具体落实司法建议,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共同发布倡议书。据了解,司法建议的发出,是最高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能动司法、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加大民事保护

  电影不仅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项复杂的商业运作,也正因如此,电影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电影作品的整体创作和各个环节。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六起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比如,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美影厂)诉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媒科技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云媒科技公司等以上海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中的人物故事片段为基础,制作形成多个《葫芦娃方言版》短视频,上传至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传播。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媒科技公司等刻意夸大使用方言中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并将涉案视频短片上传到网络平台广为传播,该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但也有一些案例因涉及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而受到关注。比如,在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诉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派华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新丽公司将电影《悟空传》的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30万元。

  加强刑事打击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在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刑事案件,引发了业界关注。

  在马某予、马某松等四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中,马某予、马某松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在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中,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万余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120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发出司法建议

  平等保护多元化主体是电影艺术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法治化、规范化则是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法院提出了四点建议:

  首先是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倡导并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独特作用,共同倡议、并肩努力,引导会员强化法治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强化原创示范,强化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等;其次是强化著作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全行业强化尊重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等主体的权利,规范署名范围、署名顺序,统一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称谓,正确、清晰表达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另外是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化科技创新这一变量为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增量,积极采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有效做好电影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完善电影作品多渠道多业态的授权许可机制,促进电影作品的创作、利用和传播;最后是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电影作品社会关注度高、传播范围广、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特点,通过论坛、反盗录盗版公益广告等各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文艺创作、鼓励文艺创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我国电影产业必将获得更大发展。(本报记者  姜旭)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该案是盗录传播院线电影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电影领域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对加强院线电影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

  该案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及侵权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判决强调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不得污损电影作品人物形象,不得夹带文化糟粕,对于建立健康文明法治的电影行业规则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该案判决明确了客观事实和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比对时应当对其进行过滤。判决还明确了认定电影作品是否侵权时正确的比对内容和比对方法,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版电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判决有利于准确落实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有利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利于规范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发行。

  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判决厘清了游戏整体画面与电影作品之间是否侵权的比对思路,指出在后创作的作品如果仅参考吸收在先作品的主题、构思等,但具体表达已脱离或不同于在先作品,即不构成侵权,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该案是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

  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上映的电影的名称依法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加大电影作品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