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把文字转换音视频,当心“爆雷”!

〖2023/11/27 8:16:5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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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移动互联网时代,当看到一篇佳作,有些人会将文章转化为音视频,殊不知,此举可能涉嫌侵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戴某发布的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原告李某创作的糖尿病防治文章完全一致,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判决戴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擅用引纠纷

  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了多种形态的阅读体验,但是也随之产生了版权问题。近年来,一些音频平台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小说制作有声读物,一些自媒体博主在短视频中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文章制作台本,甚至在视频中直接朗读他人的小说或其他文字作品,这些现象频频出现,又频频“爆雷”,上述现象主要涉及在后使用者对他人文字作品的利用,而这些行为中又不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上述现象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直接利用的文字作品具有较大影响力与经济价值。如2021年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某音频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例,该音频平台上出现大量未经许可而产生的“雨果奖”最佳长篇小说《三体》的有声读物,部分为可下载的全集音频,部分为主播定时直播朗读,音频播放量较大,产生巨大收益,最终该平台被法院判赔500万元。二是短视频的“快餐文化”导致人们忽略创作的意义与重要性,仅仅追逐视频流量、视频数量以及流量变现。于是,当他人文字作品成为“热门作品”时,一些人选择直接将他人的作品通过图片、音频或者视频的方式进行转换,通过付出较低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等成本快速获得流量。这些对他人文字作品外在形态转换后的利用行为,大多都呈现出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以及仅改变他人文字作品外在形态的特征。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景健注意到,自媒体博主等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转化为音视频等现象比较多见,包括录制为视频、播客、有声书等等。在他看来,相比于文字,视频、播客等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途径之一,且这类音视频比文字更加有趣、获取更加便捷。因此,为了填补大量的视频、播客内容需求,许多博主会将文字作品转化为音视频。

  是否构成改编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往往辩称,转变他人文字作品的外在形态,构成改编,故而不侵权。

  对此,龙文懋认为,仅是对他人文字作品载体形态的改变,未使文字表达发生实质性变化,并未产生新作品,不属于改编行为。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原则,在他人已经将作品公开并且有些作品已获得巨大影响力的情况下,如果在后使用者未经他人许可对他人文字作品实施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且其仅转变他人文字作品的载体形态,所产生的表达与在先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是抄袭。此外,演绎在先作品也必须获得在先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则构成侵权。

  同时,龙文懋表示,鉴于直接转变他人作品的外在形态系对他人作品全部或大部分的实质性的利用,因此转变他人文字作品外在形态后的利用很难符合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此类行为可能会侵犯原作品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复制权或改编权、修改权。”李景健以改编权为例,音视频转化当中,如果仅仅是对于文字作品进行朗读或者仅有小幅度的文字修改,则通常认为不产生新的作品,可能构成对原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或者修改权的侵犯,而如果在转化中变化较大,或者加入了足够多的独创性元素,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是这个新作品实质性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或者基于原作品表达而形成,那么可能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规避侵权风险

  作品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如果擅自使用会招致侵权风险。那么,该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呢?

  龙文懋建议,首先,在后使用者应当在观念上摒弃“拿来主义”。坚信“流量为王”的时代应当是“内容至上”,坚持良性竞争,诚信创作,展现自己的独创性与个性化选择,努力创造更多的优秀作品,共创良好有序的网络创作环境。其次,在后使用者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如评价他人作品的时候需要“适当引用”,注意引用量必须合理,保证引用符合公平惯例,引用原作品的量不应当超出正当需要的范围,切忌大篇幅或者全篇幅的引用,不得影响原作品的利用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在后使用者应当积极获得权利人许可。直接利用他人作品或者需要改变他人作品外在形态后的利用,应当积极取得作者的授权,且获得授权的种类应当全面无遗漏,避免被诉的风险。如直接在网上转载他人发表的文字作品、将他人的文字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上传至音频平台、在视频中朗读他人的文字作品并上传至视频平台供他人随时随地收听、观看或下载,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将他人的文字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或在视频中朗读后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朗读还涉及原作品表演权的许可;又如将他人的文字作品在视频中朗读并进行网络直播还涉及广播权的许可等。总之,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合理合法适当,才能避免陷入诉讼风波。

  在李景健看来,在引用或使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前,应确认是否由他人享有著作权,并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在不能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则尽量避免使用,以免侵权。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也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规范使用,或符合其他免责事由。(本报记者  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