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周边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哪儿?从横店影视城被指侵权说起……
〖2023/11/29 8:06:0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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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日,电视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指控浙江横店影视城侵犯其《武林外传》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判断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如果作品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人便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影视剧周边衍生品的利用行为看似不会对影视剧的传统市场产生影响,可能涉及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但实际上,此类利用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笔者将对此试作探讨。
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认定合理使用时往往会参考四要素标准进行审理。合理使用四要素包括: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出于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四要素标准下,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最核心要素。
根据四要素理论,判断影视剧周边衍生品的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仅应考虑被控侵权人特定行为对传统营利市场造成的损害程度,还应考虑其行为是否会对原作潜在市场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通常情况下,潜在市场体现为权利人愿意选择开发或授权他人开发的衍生市场。
例如,在“城堡摇滚娱乐诉卡罗尔出版集团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根据电视剧《宋飞正传》剧情和细节编写的问答题集,不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法院指出,与批评、戏仿等其他转换性使用方式不同,问答题集更偏向于对原作的致敬模仿,目标群体也是原作的粉丝。因此,尽管这并不影响电视剧的传统市场,但其本身是著作权人通常愿意发展或许可他人发展的市场,被告的行为会构成对原作潜在市场的侵占。类似的,去年退休阿姨翻拍《甄嬛传》过程中涉及的合理使用问题曾引发热议,剧方法务亦向播出平台发出公函要求下架该视频。即便退休阿姨翻拍的行为不会影响电视剧的传统市场,但会危及作品潜在利用市场,因此翻拍行为也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由此可见,当影视剧周边衍生品对原作潜在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时,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便很难被合理使用所涵盖。对于权利人而言,由于知名影视剧的衍生市场往往蕴含重大商业利益,受众也有着强粘性、高忠诚度和高付费意愿的特点,权利人通常希望与他人合作打造周边市场。因此,影视剧周边产品市场属于原作的潜在市场,该因素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此外,根据四要素理论,使用行为的商业性质也会影响合理使用的判断。影视剧的高人气会吸引大量的粉丝群体前来消费,为周边产品市场打造者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该因素亦不利于周边衍生品的利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具体到主题景区的打造,这类影视剧周边衍生市场亦构成上述的潜在市场。主题景区以影视剧为原型搭建而成,会尽可能地针对故事场景及建筑进行一比一的还原。同时,主题景区的设计还会大量使用影视剧中的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等元素,性质也更偏向于对原作的致敬。在此意义上,主题景区属于影视剧权利人通常会开发或授权他人开发的潜在市场,影响了权利人进军新领域的可能性,不宜构成合理使用。不仅如此,影视剧自身的影响力与景区投资方的宣传会吸引大批剧粉前来参观,使得投资方从门票或衍生商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商业利益,这种商业性使用也难以被合理使用所涵盖。
影视作品凝结着创作者的劳动与智力创作。随着文化产业产值不断提升,影视作品的商业利用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收益。日益复杂的数字传播环境下,影视市场的发展更离不开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只有保障著作权人在创作过程中获得的收益,才能够鼓励创作者的积极性,并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权利人对影视剧周边利用行为的主动维权,有助于形成保护创新的社会共识,并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同时,投资方也应该寻求获得影视剧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与权利人实现互利共赢,从而给文化产业整体的发展带来经济增长和文化创新的积极影响。(华东政法大学 黄歆瑜 阮开欣)